主动公开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严星华:
本府于2023年12月6日向你送达了《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的决定》(明府字〔2023〕30号,以下简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你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规定的搬迁及交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履行义务。
请你自本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以下列方式依法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规定的义务:迁出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东西村的土地,并将前述被征收土地交付给征收实施单位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
另,征收实施单位已将规定的征收补偿款1,855,324元汇入专户存储账户,该账户信息为:
户 名: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开户行:佛山农商银行高明西安支行
账 号:80020000020756532
你可以随时联系征收实施单位签领征收补偿款,征收实施单位完成一般财务审批和银行付款手续后,即足额支付征收补偿款。
如你逾期仍未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规定义务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请于收到本催告书五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陈述和申辩受理单位: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联系人:区先生;联系电话:88982986,联系地址:佛山市高明区泰华路318号。
特此催告。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2日
政策解读:关于《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