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全文: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一、催告背景

  为加快推进佛山市高明区明西路扩建,改善沿线人民群众的交通环境,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7月25日发布《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高明区明西路扩建工程项目土地征收预公告》(明预征告〔2022〕36),决定对项目内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因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作出明府字〔2023〕16 号征收补偿决定书,被征收人未按照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办理补偿款领取手续及进行搬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依据《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作出明府字〔2023〕30号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现被征收人未按照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规定的期限进行搬迁及交付被征收土地。根据《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二、催告目的

  为依法开展项目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目的催告被征收人履行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

  三、催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催告。

  四、主要内容

  (一)被征收人应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履行搬迁交付义务。

  (二)被征收人领取征收补偿款的方式。

  (三)被征收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的期限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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