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佛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佛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2021年,我省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征地社保政策,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该办法对征地社保费筹集、补贴对象认定、资金分配办法等进行了调整完善,并明确原政策预存资金分配等有关问题。为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加快推进资金分配工作,我市制定了《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进一步细化了政策意见措施。为进一步做好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印发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征地社保费筹集标准

  征地社保费筹集。区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以同期公布的《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执行。

  (二)明确资金管理渠道

  计提的征地保障金存入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过渡户统一收缴全区征地保障金。征地项目获批后,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过渡户中的相关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对应资金专户。征地项目未获批的,用地单位申请办理退款手续。

  (三)明确了资金分配流程。突出细化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对象及资金审核的具体统一流程。一是先确定具体对象名单及发放标准。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被征地农户确定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和分配金额。二是再进行征地社保费申请、划拨、分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征地社保费划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区社保基金局为具体名单办理社保等相关手续。

  (四)明确了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各部门职责更具体,分工更清晰,促进全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征地社保政策的落实。 

  三、其他说明

  我区征地项目根据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执行原征地社保政策,其征地社保费按原办法和标准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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