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本级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清单的通知

主动公开             



                      

  明府字〔2022〕49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本级有权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清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和《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的规定,现将新核定的高明区本级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单内的主体,确有必要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和发布(以下简称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可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以自己名义制发。清单以外的区级单位和区级组织一律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有权制定主体制发。

  二、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由区司法局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设置变化情况,商区机构编制部门后提出调整建议,报区政府审核确定后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设置变化情况,向区司法局申请加入清单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由区司法局按前述规定办理。

  三、实行垂直管理的驻区单位,执行其本系统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不纳入本清单管理,清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6月26日印发的《中共佛山市高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佛山市高明区司法局关于印发〈高明区本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权制定主体名单〉的通知》(明司〔2019〕46号)同时失效。


  附件:高明区本级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1日



附件

  高明区本级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


  一、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佛山市高明区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高明区教育局

  佛山市高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佛山市高明区民政局

  佛山市高明区司法局

  佛山市高明区财政局

  佛山市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高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佛山市高明区交通运输局

  佛山市高明区农业农村局

  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健康局

  佛山市高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佛山市高明区应急管理局

  佛山市高明区审计局

  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佛山市高明区统计局

  佛山市高明区信访局

  佛山市高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佛山市高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佛山市高明区招商局

  三、在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加挂牌子的具有行政职能的机关

  佛山市高明区文物局

  佛山市高明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佛山市高明区金融工作局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佛山市高明区轨道交通局

  佛山市高明区乡村振兴局

  佛山市高明区中医药局

  佛山市高明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佛山市高明区知识产权局

  四、在党委工作机关加挂牌子的具有行政职能的机关

  佛山市高明区国家保密局

  佛山市高明区密码管理局

  佛山市高明区档案局

  佛山市高明区公务员局

  佛山市高明区新闻出版局(区版权局)

  佛山市高明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佛山市高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佛山市高明区台港澳事务局

  佛山市高明区侨务局

  五、与党委工作机关合署办公的具有行政职能的机关

  佛山市高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六、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

  七、其他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气象局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明园管理局



政策解读:关于《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本级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清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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