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本级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清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本级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清单的通知

  高明区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加强区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并发布了《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本级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清单的通知》(明府字〔2022〕49号)。现就制定和发布该文件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确定并公布清单的必要性

  (一)确定并公布清单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的需要。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之前社会上出现过一些单位随意发文、越权发文、“奇葩”发文等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例,损害了政府形象。制定并公布清单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促进相关单位依法行政,维护政府公信力。这是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二)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的措施之一。

  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因此对于哪些单位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哪些不能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相对人也十分关注并希望了解清楚。

  因此,确定并公布我区的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清单十分必要,也十分重要,这是加强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结合我区近期将出台的新版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将进一步提升我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水平。

  (二)确定并公布清单是贯彻落实上级文件工作部署的需要。

  2020年7月29日发布的《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77号,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工作机制作了调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本级机构编制部门编制本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调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考虑到2019年的清单印发之后我区又新成立了佛山市高明区乡村振兴局、佛山市高明区招商局等机构,有必要由有权机关重新确定并公布新版清单。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区本级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44个主体。具体包括高明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区政府工作部门加挂牌子的具有行政职能的机关,在党委工作机关加挂牌子的具有行政职能的机关,与党委工作机关合署办公的具有行政职能的机关,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以及其他单位等。

  清单内的主体,确有必要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和发布(以下简称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可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以自己名义制发。清单以外的区级单位和区级组织一律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有权制定主体制发。

  (二)明确清单的动态管理机制。由区司法局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设置变化情况,商区机构编制部门后提出调整建议,报区政府审核确定后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设置变化情况,向区司法局申请加入清单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由区司法局按前述规定办理。

  (三)明确我区实行垂直管理的驻区单位,执行其本系统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不纳入本清单管理,清单另有规定的除外。2019年机构改革之后,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佛山市医疗保障局高明分局、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高明综合执法支队、佛山市交通运输局高明综合执法支队均属于市相关单位的派出机构,若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以各自市局名义按照本系统及市级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制定,或提请区政府(区府办)制定。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情况特殊且一直以来执行其本系统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故上述单位均不纳入区级清单管理。佛山市高明区气象局虽为市区两级双重管理单位,但是以区级管理为主且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理应纳入,故清单作了例外规定。

  (四)明确文件的施行日期及相关事宜。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6月26日印发的《中共佛山市高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佛山市高明区司法局关于印发〈高明区本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权制定主体名单〉的通知》(明司〔2019〕46号)同时失效。

  三、新版清单较旧版清单的变动情况:

  (一)将2019年版清单发布以后新成立的4个单位(佛山市高明区招商局,佛山市高明区乡村振兴局,佛山市高明区疾病预防控制局,佛山市高明区文物局)纳入清单。

  (二)将佛山市高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调整出清单。

  (三)将在政府工作部门加挂牌子的具有行政职能的6个单位(佛山市高明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佛山市高明区金融工作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佛山市高明区轨道交通局,佛山市高明区中医药局,佛山市高明区知识产权局)纳入清单。

  (四)将在党委工作机关加挂牌子的具有行政职能的5个单位(佛山市高明区国家保密局,佛山市高明区密码管理局,佛山市高明区公务员局,佛山市高明区版权局,佛山市高明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纳入清单。

  (五)明确实行垂直管理的驻区单位不纳入区级清单管理,区气象局除外。

  (六)将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明园管理局纳入清单。

  (七)结合我区实际对清单动态管理工作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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