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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民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实施办法(2024-2028年)》的通知

主动公开                                                                  GMBG2024002号




明民字〔2024〕22号


  佛山市高明区民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实施办法(2024-2028年)》的通知


各镇政府、荷城街道办,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实施办法(2024-2028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民政局

                                                                            2024年4月19日


  (联系人:陈红莲,联系电话:88881562)


  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实施办法(2024-2028年)


  第一条  为提高本区户籍家庭应对意外伤亡的抵御能力,提高社会救助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区政府同意,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由区慈善会负责管理。为规范相关操作程序,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以下简称“特别扶助计划”)是指对具有高明区户籍居民因意外身故、疾病身故带来的经济损失提供扶助。

  第三条  特别扶助计划适用对象是指具有佛山市高明区户籍居民。

  第四条  特别扶助计划由高明区慈善会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民政、财政、公安、卫生、医疗机构以及各镇(街道)等部门各负其责,积极指导、配合区慈善会做好特别扶助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五条  特别扶助计划由区财政局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特别扶助工作的实施。特别扶助计划资金列入年度区级财政预算,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支出拨付资金,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若出现超支,则由区财政部门予以追加解决。

  第六条  特别扶助计划类型、扶助标准及界定:

  (一)特别扶助计划适用对象包括意外身故和疾病身故两种类型。

  (二)意外身故定义及扶助金额:意外身故是指身故年龄为0-60周岁的居民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居民的身体受到伤害。因意外身故18周岁以下的一次性给予扶助10000元;18周岁至60周岁的一次性给予扶助20000元。

  (三)疾病身故定义及扶助金额:疾病身故是指身故年龄为20-55周岁的居民因疾病导致死亡。因疾病身故一次性给予扶助25000元。

  第七条  下列情形身故的不列入特别扶助计划范围:

  (一)故意杀害、故意伤害的;

  (二)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自杀;

  (四)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无牌无证驾驶,酒驾、醉驾,驾驶不符合国家使用标准的车辆,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被认定为违反交通法规的主责、全责、同责的;

  (六)已享受政府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

  第八条  自特别扶助计划适用对象身故之日起半年内,其家庭成员可书面提出特别扶助金申请。

  第九条  申请特别扶助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书(由其家庭成员书写);

  (二)填写《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金申请审批表》; 

  (三)提供火化证明;

  (四)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的,需提供意外事故证明(若为驾驶机动车者,需提供有效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同时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调解书》);

  (五)因一般意外身故的(0-60周岁的居民),其家庭成员需提供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六)因疾病身故的(20-55周岁的居民),需提供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病历或出院小结;

  (七)提供身故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确认为接收特别扶助金的该名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及高明农商银行存折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审批及发放程序: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金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镇(街道)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审核,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予以配合。镇(街道)完成调查审核后应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区慈善会审批。

  (三)区慈善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审批,如果符合条件的,由区慈善会将特别扶助金通过银行发放到受助人的存折。

  第十一条  对于特别疑难个案,可适当延长调查、审批发放时间。

  第十二条  受助人不明确的或者无法确定的,暂缓办理。

  第十三条  负责受理和认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申请者须履行诚信义务,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真实材料,如有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享受特别扶助金资格,退回已拨付的特别扶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24年1月25日至本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前发生的,参照适用《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实施办法》(明民字〔2019〕21号)。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佛山市高明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关于《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实施办法(2024-2028年)》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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