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实施办法(2024-2028年)》的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区民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实施办法(2024-2028年)》的通知

  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落实《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实施办法(2024-2028年)》(以下简称“本办法”)。现对本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及文件依据

  (一)制定背景。2019年印发的《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实施办法》已于2024年1月25日到期。为继续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提高本区户籍家庭应对意外伤亡的抵御能力,我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实施办法》(送审稿)。

  (二)文件依据。《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明府办函〔2014〕28号)、《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实施办法》(明民字〔2019〕21号)。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十六条。主要沿用《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实施办法》(明民字〔2019〕21号),区民政局通过结合实际情况和政策法规变动,针对以往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存在问题进行了一系列内容调整。全文可分为4个主要部分。

  第一部分是第一条至第七条,主要阐述了本办法的宗旨、适用范围、各单位职能、资金来源和使用。主要变动为:

  1.旧办法:

  第三条 特别扶助对象是指具有佛山市高明区户籍居民。

  新办法修改为:

  第三条  特别扶助计划适用对象是指具有佛山市高明区户籍居民。

  新办法消除了旧办法表述的歧义。

  2.旧办法:

  第七条 下列情形身故的不列入特别扶助计划范围:

  (一)故意杀害、故意伤害的;

  (二)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四)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无牌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不符合国家使

  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或电动摩托车,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被认定为违反交通法规的主责、全责、同责的。

  新办法修改为:

  第七条  下列情形身故的不列入特别扶助计划范围:

  (一)故意杀害、故意伤害的;

  (二)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自杀;

  (四)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无牌无证驾驶,酒驾、醉驾,驾驶不符合国家使用标准的车辆,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被认定为违反交通法规的主责、全责、同责的;

  (六)已享受政府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

  新办法根据旧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简化了条款(三)的情形,明细了条款(五)的情形。根据《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 (五)特困人员死亡的,按照有关规定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其余必要丧葬费用按照特困人员6个月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从基本生活供养资金中核销。不宜重复享受居民特别扶助,增加了条款(六)的规定。

  第二部分是第八条至第十二条,主要对申请期限、需提供材料、审批及发放程序、特别疑难个案处理办法作出了明确。主要变动为:

  1.旧办法:

  第八条  自特别扶助计划适用对象身故之日起半年内,其亲属可书面提出特别扶助金申请。

  新办法修改为:

  第八条  自特别扶助计划适用对象身故之日起半年内,其家庭成员可书面提出特别扶助金申请。

  新办法修改后,第八条与第九条的申请人身份保持一致。

  2.旧办法:

  第九条  (五)因一般意外身故的(0-60周岁的居民),其亲属需及时拨打110报案或报户籍所属村居委会,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原因证明;

  (六)因疾病身故的(20-55周岁的居民),在医院身故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病历或出院小结;在家中身故的需提供以下其中一类证明:1.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病历或出院小结;2.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原因证明、医院出具的病历或出院小结。

  (七)提供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该家庭所有成员签名确认的特别扶助金划款证明。

  新办法修改为:

  (五)因一般意外身故的(0-60周岁的居民),其亲属需提供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六)因疾病身故的(20-55周岁的居民),在医院身故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病历或出院小结;在家中身故的需提供以下其中一类证明:1.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病历或出院小结;2.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原因证明、医院出具的病历或出院小结。

  新办法(一)(五)的亲属修改为家庭成员,与政策申请人身份保持一致。根据旧办法的实践,发现在医院身故或在家中身故的都能提供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病历或出院小结,同时由于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制度全面实施,权责边界更加清晰,为治理“万能章”乱象,故取消条款(五)、(六)中村(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于该家庭所有成员签名确认的特别扶助金划款证明已整合到《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金申请审批表》中,不需重复出具此证明,因此删除条款(七)。

  第三部分是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主要对工作人员、申请人违规的情形和处理措施作出了明确。主要变动为:

  旧办法:

  第十三条 负责受理业务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条件和标准要求办理,如有弄虚作假的取消被认定人资格,并追究弄虚作假人员的相关责任。

  新办法修改为:

  第十三条  负责受理和认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申请者须履行诚信义务,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真实材料,如有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享受特别扶助金资格,退回已拨付的特别扶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新办法明晰了工作人员、申请者各自责任下的处理措施。

  第四部分是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主要阐述了本办法的有效期限、新旧办法实施空档期间发生的个案处理方式、解释权。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至2028年12月31日,2024年1月25日至本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前发生的属于特别扶助范围的个案,按《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实施办法》(明民字〔2019〕21号)进行办理。同时明确了本实施办法由佛山市高明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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