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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高明区东部公立医疗资源大整合提质发展重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主动公开




  明府字〔2024〕4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高明区东部公立医疗资源大整合提质发展重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依法推进高明区东部公立医疗资源大整合提质发展重点项目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规定,现决定对高明区东部公立医疗资源大整合提质发展重点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高明区东部公立医疗资源大整合提质发展重点项目的建设。

  二、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三项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征收范围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康宁路1号、3号、39号共9栋的(含杂物房、车房)居民楼,具体征收范围详见本决定所附征收范围示意图。

  四、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本项目征收部门为佛山市高明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实施单位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医院。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经依法公开征求意见,并结合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意见对《高明区东部公立医疗资源大整合提质发展重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进行修改,确定《高明区东部公立医疗资源大整合提质发展重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详见本决定附件2)。

  (二)征收范围内所有国有土地上房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方式给予补偿、奖励和补助。

  六、征收实施

  (一)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确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与搬迁时间。

  (二)该项目征收搬迁期限自收到补偿款之日起30日内完成搬迁,具体房屋的搬迁期限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迟于上述搬迁期限。

  (三)被征收人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被征收人不明确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被征收人限期搬迁。

  (四)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权利救济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法律后果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信息公开

  被征收人可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医院(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康宁路1号7楼总务科,联系人:刘先生,电话:13790089443)索取房屋征收相关资料以及咨询有关事项。本公告及附件内容将同步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以及在如下网站公示:http://www.gaoming.gov.cn/。被征收人亦可点击上述网址浏览相关栏目获取所需信息。

  特此公告。


  附件:1.高明区东部公立医疗资源大整合提质发展重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示意图

     2.高明区东部公立医疗资源大整合提质发展重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0日




附件1

附件1.png


附件2


  高明区东部公立医疗资源大整合提质发展

  重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3〕10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发〔2023〕1号)和《广东省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提质推动区域均衡布局行动方案(2023-2025年)》(粤卫医函〔2023〕54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高明区东部公立医疗资源大整合提质发展重点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保证医疗资源大整合提质重大公益工程建设顺利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高明区东部公立医疗资源大整合提质发展重点项目征地拆迁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筑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一)征收范围

  征收红线范围主要涉及荷城街道康宁路1号、3号、39号共9栋的住宅及杂物房、车房。

  (二)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户数

  征收红线范围主要涉及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约5357.1平方米,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 8975.6平方米(最终以测量数据为准),合共98户。

  二、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

  三、征收部门

  佛山市高明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医院。

  五、在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以下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装饰、装修;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房屋分割、转让、租赁和抵押;

  (五)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出退役、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除外;

  (六)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一)住宅类房屋征收补偿实施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三种方式,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二)非住宅(杂物房、车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七、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房屋补偿面积和用途的合法核定依据

  (一)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以权属证记载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二)其他符合补偿情况的情形,按本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征收房屋的功能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

  (一)住宅类补偿标准

  1.住宅类货币补偿标准

  (1)被征收的房屋价值补偿由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和房屋主体价值补偿(含水电设施、装修等)构成。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核定的建筑面积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2)在签约期限内选择货币补偿并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助,标准为50000元/套。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必须书面声明放弃房屋产权调换,不再申请房屋产权调换。

  2.房屋产权调换

  (1)调换房位置。根据套内建筑面积按1:1比例调换。调换房位于高明区荷城街道明华路9号旭日锦洲花园范围内,调换房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以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的证载内容为准。

  (2)调换标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房屋核定的套内建筑面积1:1(或与被征收房套内建筑面积相近)的比例与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调换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和被征收房屋核定的套内建筑面积发生差异的部分,需补房屋差价。

  调换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核定的套内建筑面积的,由被征收人增购,增购面积不得大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50%。增购的套内面积不超过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按2,450.0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增购的套内建筑面积超过5平方米的部分,按3,500.0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

  调换房套内面积少于核定的被征收人房屋套内面积的,少于部分由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人房屋的评估货币补偿单价补回给被征收人(按核定建筑面积结算)。

  (3)凡已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办理水、电报停手续且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以5天为一个时间段,分组在调换房套内面积相近的户型中,通过抽签形式确定优先选房顺序号,按顺序号选择调换房。

  (4)产权调换的条件和要求

  申请调换方必须是本方案所核定的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须按照相关要求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不提交书面调换申请或未在征收实施单位指定时间内履行接收产权调换房相关义务的,视作自动放弃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转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③具体产权调换实施细则及结算方式由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制定实施。

  3.其他说明

  (1)上述补偿标准仅适用于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补偿。

  (2)对于未办理完全产权房的房屋,被征收人必须自行到住建和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完全产权补缴相关费用的相关手续。被征收人收到征收人支付的房屋价值补偿、购房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及非住宅用房补偿款之日(到帐日期为准)起30日内,未按相关手续办理完全产权的,征收人有权在应支付给被征收人的奖励款和其他补助款中优先扣除。

  (3)其他未能涵盖的情形,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本方案的补偿原则进行补偿。

  (二)非住宅(杂物房、车房)补偿标准

  1.通过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的建筑物进行整体评估,按评估结果支付货币补偿费用。

  2.其他补偿:通过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他需要补偿的事项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支付货币补偿费用。

  (三)房屋附属设备迁移费补偿

  被征收房屋内的附属设备迁移费用按现行标准据实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电话:100元/部。

  网路:100元/条。

  有线电视:300元/路。

  空调迁移费:800元/台。

  十、奖励办法

  (一)住宅类

  1.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依约腾空房屋将房屋移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一次性补偿奖励50000元/套;

  2.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超过15天但在3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依约腾空房屋将房屋移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一次性补偿奖励20000元/套;

  3.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超过30天后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或未能腾空房屋移交的,不给予补偿奖励。

  (二)非住宅(杂物房、车房)

  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依约将非住宅(杂物房、车房)移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一次性补偿奖励500元。逾期不签订补偿合同或移交非住宅(杂物房、车房)的,不给予补偿奖励。

  十一、临迁过渡安置

  (一)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

  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临迁过渡期为12个月。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类被征收人须自行安排住处,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房屋按建筑面积以1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向被征收人发放临时安置补助;非住宅类(杂物房、车房)不作临时安置补助。

  计发期从被征收人向房屋实施单位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计算,如超期交付调换房则从超期之日起临时安置补助在原标准的基础增加50%,直至交付调换房之日止(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

  (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

  1.对于住宅类的被征收房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助给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标准为15元/平方米/月,支付12个月)。

  2.对于非住宅类(杂物房、车房)不作临时安置补助。

  十二、搬迁补助

  (一)住宅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住宅)补偿的建筑面积计算发放30元/平方米搬迁补助,搬迁补助不足3000元/套的按3000元/套发放。

  (二)非住宅类(杂物房、车房)

  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给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500元/间。

  十三、其他情况

  对上述补偿标准有异议或未涵盖的补偿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补偿支付及产权资料的支付、注销

  (一)《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房屋价值补偿、购房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及非住宅用房补偿款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在收到该补偿款当日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件及相关资料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并配合征收实施单位进行产权证件的注销工作,并应当在收到补偿款后30日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按约定完成搬迁并将房屋移交及配合完成产权注销工作的,房屋征收实施单收到被征收人完成房屋移交及产权注销手续证明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被征收人支付剩余的奖励款和其他补助款。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付清房屋价值补偿、购房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及非住宅用房补偿款10日后,被征收人仍未将房屋产权证明及相关资料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并配合注销工作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有权持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向不动产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并作出公示。

  十五、调换房的交付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将调换房屋交付给被征收人。

  (二)调换房的交付时间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发布的《调换房移交通知》时间为准。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发出《调换房移交通知》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人必须办理收楼手续,逾期不办理,视同调换房已交付,并且由此发生一切费用及违约责任由被征收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办证税费和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同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再向被征收人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属人必须为原房屋的权属人或其他经认可的符合补偿情况的权属人。

  十六、税费

  (一)需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腾空房屋将房屋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且调换房套内建筑面积1:1比例内调换的,调换房土地出让金及税费由征收人缴纳。

  (二)调换房屋增购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及税费由被征收人自行缴纳(征收实施单位配合)。在实施征收和补偿过程中的涉税行为,按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十七、物业管理费用标准

  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调换房屋所在小区统一实施物业管理。届时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须严格按照小区的物业管理标准,缴交物业服务费用。

  十八、评估机构的选定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如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采用其中一种)。参加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应当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相关事宜由征收部门公告的形式在高明区政府网和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开,所需费用由征收实施单位支付。

  (二)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十九、被征收房屋的处理

  被征收人在交付被征收房屋钥匙前应保障被征收房屋的完整性,不能破坏房屋现状和结构(包括防盗网、门、窗、水、电)。

  二十、产权不明晰的房屋

  征收产权不明晰的房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安置补偿方案报房屋征收部门,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十一、已办理抵押或者查封的房屋

  在本次征收范围内,已办理抵押或者被查封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办理房屋注销抵押权、解除查封的手续。

  二十二、争议的解决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不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本方案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被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不予发放补偿购房补助、奖励款及搬迁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三、本方案未明确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四、本方案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关于作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高明区东部公立医疗资源大整合提质发展重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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