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美丽乡村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GMFG2017004

  主动公开

 

 

  明府办〔2017〕58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美丽乡村建设奖补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高明美丽乡村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8日

 

 

  佛山市高明区美丽乡村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为完善美丽乡村建设的财政保障机制,推动美丽乡村建设顺利开展,确保我区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建成一批生态优良、环境优美、设施齐全、乡风文明的美丽乡村,区政府决定设立“佛山市高明区美丽乡村建设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现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佛山市高明区美丽乡村建设奖补资金,同时是佛山市高明区美丽文明村居奖补资金。

  第二条 奖补资金来源

  每条美丽乡村建设的奖补资金,由区财政综合统筹。资金来源由市、区、镇(街道)三级财政按照1:1:1比例配套资金组成,包括:市配套奖补资金100万元、区级财政配套奖补资金100万元、镇(街道)级财政配套奖补资金100万元。被确定为区级美丽乡村的,区级财政每条增加奖补资金200万元。

  第三条 使用范围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纳入《佛山市高明区美丽乡村建设两年行动方案(2017年-2018年)》的美丽乡村建设,其使用范围包括规划编制、设计方案编制、城乡市容市貌提升、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宣传推介以及其他经区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的项目支出;也可用于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的与社会资本的合作投入。

  第四条 奖补标准

  (一)经区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为“佛山市高明区区级美丽乡村”的申报单位,每个申报单位划拨50万元作为启动工作资金。经考评验收合格后,再给予奖补。奖补金额(含启动工作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年最多奖励5个。

  (二)经区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为“佛山市高明区镇级美丽乡村”的申报单位,每个申报单位划拨50万元作为启动工作资金。经考评验收合格后,再给予奖补。奖补金额(含启动工作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每年最多奖励10个。

  第五条 申报材料

  申请奖补资金的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高明区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申报书(附件1);

  2.高明区美丽乡村建设工程明细表(附件2);

  3.高明区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汇总表(附件3);

  4.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和设计方案(含设计图);

  5.村民(代表)会议关于建设美丽乡村事项的决议;

  6.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审批程序

  (一)区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要求进行审核,确定奖励标准及金额。经区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后,分别报市文明办和市财政局。

  (二)经考评验收合格,区财政局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市级奖补资金后,将区级应负担的奖补资金及市级奖补资金一并拨付到各镇(街道)财政局,由各镇(街道)财政局负责将市、区、镇(街道)三级奖励资金一并兑付给申报单位。

  (三)支持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美丽乡村,资金的奖补方案另行制定。对于采取合作投资等创新模式进行创建的美丽乡村,由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研究确定拨付方式。

  第七条 使用管理

  (一)奖补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津补贴、福利费用、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费用等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符的开支。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二)区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奖补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开展检查,并对奖补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分配效益和财务管理等进行总结。

  (三)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对奖补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分配、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健全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法责令其将已收取资金退回财政部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于在美丽乡村考评验收中,未能按照要求完成美丽乡村建设任务的,由区财政在当年的财税分成中,扣减已划拨的启动工作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由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研

  究确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暂定2年。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委宣传部(区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高明区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申报书.doc

        2.高明区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明细表

        3.高明区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汇总表

 

 

政策解读:关于《佛山市高明区美丽乡村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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