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高明区美丽乡村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相关文件: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美丽乡村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目的及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论断新举措,强调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美丽中国要靠美丽乡村打基础,要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农民建设幸福家园。

  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确定的决策部署要求:“明确建设标准,出台扶持政策、落实建设资金,创新工作机制,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每年启动若干美丽乡村建设,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建成一批生态优良、环境优美、设施齐全、乡风文明的美丽乡村,促进全区农村繁荣发展”。

  根据《关于在全市开展美丽文明村居建设工作的意见》、《佛山市美丽文明村居建设两年行动方案(2017-2018)》,市美丽文明村居的工作要求,2017年1月,我区须全面启动15条美丽乡村建设。区第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了“在2017年建设4个美丽乡村示范点,引领带动农村发展和环境改善,使美丽乡村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引擎”。

  二、主要内容和特点

  该《管理办法》分为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奖补标准、审批程序、使用管理等方面内容,并有项目申报书、工程明细表、项目汇总表三个附件表。

  (一)资金来源

  每条美丽乡村建设的奖补资金,由市、区、镇(街道)三级财政,按照1:1:1的比例所配套的资金组成,包括:市配套的每条美丽文明村居建设奖补资金100万元、区级财政配套的每条奖补资金100万元、镇(街道)级财政配套的每条奖补资金100万元/条。此外,被评为区级美丽乡村的,区级财政可再每条增加奖补资金200万元。

  (二)使用范围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纳入《佛山市高明区美丽乡村建设两年行动方案(2017年-2018年)》的美丽乡村建设,其使用范围包括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编制、美丽乡村设计方案编制、城乡市容市貌提升、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美丽乡村宣传推介以及其他经区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项目的支出。

  (三)奖补标准

  1.经区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为“佛山市高明区区级美丽乡村”的申报单位,每个申报单位划拨50万元作为启动工作资金,经考评验收合格后,每个再给予一定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为500万元,每年最多奖励5个。

  2.经区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为“佛山市高明区镇级美丽乡村”的申报单位,每个申报单位划拨50万元作为启动工作资金,经考评验收合格后,再给予奖补,奖补金额(含启动工作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每年最多奖励10个。

  (四)审批程序

  1.区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要求进行审核,确定奖励标准及金额,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后,分别报市文明办和市财政局。

  2.经考评验收合格,区财政局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市级奖补资金后,将区级应负担的奖补资金及市级奖补资金一并拨付到各镇(街道)财政局,由各镇(街道)财政局负责将市、区、镇(街道)三级奖励资金一并兑付给申报单位。

  3.支持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美丽乡村,资金的奖补方案另行制定。对于采取合作投资等创新模式进行创建的美丽乡村,由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研究确定拨付方式。

  (五)使用管理

  1.奖补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津补贴、福利费用、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费用等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符的开支。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2.区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奖补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开展检查,并对奖补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分配效益和财务管理等进行总结。

  3.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对奖补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分配、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健全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4.违反办法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法责令其将已收取资金退回财政部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对于在美丽乡村考评验收中,未能按照要求完成美丽乡村建设任务的,由区财政在当年的财税分成中,扣减已划拨的启动工作资金。

 

 

 

                                     高明区文明办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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