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规范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程序规定》的通知

主动公开                                                                   GMFG2022013号




  明府办〔2022〕16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规范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

  拆迁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规范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程序规定》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征拆办、自然资源分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1日




  佛山市高明区规范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征地拆迁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征地拆迁工作管理,规范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程序,牢固树立以民为本思想,坚持以依法行政为前提,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本着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征地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纳入国家、省、市和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需征收高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行为。

  第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依照202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施征收;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征收。

  实行先组织预征收土地后,再申请征收土地。

  第四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涉及收回国有用地使用权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二章  征收集体土地程序


  第五条  征收部门会同征地实施单位积极主动参与项目规划选址、前期摸底调查、编制概算、概算核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征地实施单位对拟征地范围是否存在有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和违法用地等情况进行核查,必要时,按相关管理规定做好处理工作。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门代拟征地预公告,报区人民政府审核发布征地预公告,预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征地预公告应当包括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含附图)、面积、权属、土地现状和征收目的,指定征收部门、征地实施单位,通知相关部门自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办理事项等内容。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张贴公告同时,应当现场拍照和录像),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第七条  征地实施单位张贴征地预公告的同时,配合征收部门(或公证部门)做好对拟征地拆迁范围沿线地面现状开展航拍录像和地面拍摄等证据保全工作,防止拟征地范围内出现抢栽抢建现象。

  第八条  征收部门负责指导征地实施单位,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他权利人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登记。对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位置、权属、种类、规格、数量等进行清点核实、登记造册、标绘上图。征地实施单位可聘请评估服务机构开展现状调查登记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调查、测量、价值评估等工作,价值评估结果可作为补偿依据。征收实施单位、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参与现状调查登记的单位(或人员)应当对调查结果签字认可(应当现场拍照和录像)。

  完成现状调查确认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征地实施单位应当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张贴公告同时,应当现场拍照和录像),公告应当告知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进行补偿登记期限(原则上30天内完成登记手续)、登记地点等相关信息。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日。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配合现状调查确认的,由征地实施单位自行现状调查确认,征地实施单位应当对现状调查过程及结果办理证据保全。

  第九条  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征收实施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

  第十条  征收部门、征地实施单位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定《征地拆迁总体工作方案》、《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和《养老保障方案》的征求意见稿报区人民政府审核印发。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十一条  《征地拆迁总体工作方案》、《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和《养老保障方案》拟定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并委托征地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开征询公众意见。

  区人民政府审核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地实施单位应当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和《养老保障方案》的征求意见稿一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告至少30日(张贴公告同时,应当现场拍照和录像),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征求公众意见结束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汇总报征收部门审核,征收部门审核通过的,报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部门应当配合区人民政府组织听证(召开听证会同时,应当现场拍照和录像)。征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安置补偿方案,形成《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的送审稿,报请区人民政府审核发布。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区人民政府审核发布。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地实施单位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张贴公告同时,应当现场拍照和录像),公告张贴期限不得少于7日。

  第十四条  征收部门负责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征地补偿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预存金、留用地货币补偿款应当足额预存(或预付),并出具预存款证明。

  第十五条  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收集信息登记,应当主动联系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证明材料及相关标的物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应当现场拍照和录像)。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标准以前期现状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第十六条  征收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征地实施单位开展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地上建(构)筑物或附着物补偿协议、房屋(住宅)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工作(应当现场拍照和录像)。

  征地实施单位与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安置补偿协议,协议应当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含附图)、面积、地类,农民宅基地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补偿标准、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奖励与补助标准、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补偿总额、安置途径、费用拨付的期限和支付方式,留用地安置补偿方式和标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土地期限和方式、注销或变更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期限,协议生效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  征地协议签订后,征地实施单位按照协议约定足额拨付征地补偿款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他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收到征地补偿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收到征地补偿款证明。

  征收实施单位拟拨付征地安置补偿款的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缴相应的征地社保费用。

  第十八条  征地实施单位履行征地补偿安置义务后,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移交土地。征地实施单位应当协助申请变更、分割或注销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十九条  在项目拟征收过程中,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符合用地报批条件的,由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指导属地镇(街道、西江产业新城)按规定组织用地报批材料,并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土地征收公告内容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用途、批准时间、土地位置、土地所有权人、面积、地类、征收时间、公告期限等(附批复文件、红线图、地类表)等具体工作安排。

  区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同时,征地实施单位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张贴公告同时,应当现场拍照和录像)。

  第二十一条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向征收部门反映相关情况,并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当地补偿政策以及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等内容,书面提起对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属人或使用权人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申请。征收部门通过审核后,及时向区人民政府申请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内容应当告知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以评估结果作为补偿标准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将评估结果送达被征收人,告知被征收人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内进行复核。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逾期未提出鉴定申请或仍有异议的,征收实施单位按征收补偿方案申请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的,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张贴公告同时,应当现场拍照和录像),同时负责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采用EMS邮寄或者留置送达方式,告知其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

  第二十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配合征收部门向区人民政府申请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责令被征地人限期交出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书(张贴公告同时,应当现场拍照和录像),并负责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可采用留置送达方式送达。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采用EMS邮寄方式送达,告知其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

  第二十四条  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的,被征地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仍拒不交出土地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书面向征收部门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征收部门审核通过后,提请区人民政府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收回国有土地程序


  第二十五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征收部门按照上级下达项目征地拆迁任务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启动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启动项目的征收工作,并明确项目的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来源。

  第二十七条  征收部门根据政府批复,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委托书,明确双方权责。

  第二十八条  征收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征地红线图报征收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确定项目征收范围。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附征收红线图),通知相关部门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建、抢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

  (二)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役、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的除外。

  (三)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的工商注册登记、变更。

  (四)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五)土地、房屋的分割、转让、租赁和抵押。

  (六)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第三十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相关被征收范围内张贴区人民政府的征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对征收范围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摸底调查登记工作: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区位、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

  (二)被征收人是否具备享受社会保障住房条件、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情况;

  (三)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物资、设备搬迁、企业纳税及职工工资等情况;

  (四)其他有关情况。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调查登记时,房屋所在地的属地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完成调查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张贴公告,供被征收人查阅。

  为确保获得项目征收成本的准确参考依据,征收实施单位可聘请第三方中介评估服务机构协助完成前期摸底调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调查情况拟定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征收范围、补偿方式和标准;

  (二)产权调换房屋的区位与状况;

  (三)过渡方式和期限,奖励与补助标准;

  (四)停产停业损失计算标准;

  (五)其他应该纳入补偿方案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征收部门会同征收实施单位将补偿实施方案报区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水利、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参加论证。

  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经论证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天。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1/2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众代表、房屋征收部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可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镇)、社区(村)组织代表、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等。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听证会意见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后报区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条  征收部门应当在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开展社会风险评估工作,并会同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政法委、发展改革、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水利、信访、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论证,并形成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

  第三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置换房屋应明确或者动工兴建。

  第三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和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征收的目的和依据;

  (二)征收的地点和范围;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五)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等的处理办法;

  (六)房屋征收范围内安全工作的负责单位;

  (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八)索取房屋征收相关资料以及咨询地点;

  (九)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区政务数据局关于定点采购的相关文件规定选定价格评估机构。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告,供被征收人查阅,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三十八条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无异议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组织相关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对公示的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的,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被委托评估公司应当向被征收人进行解释,解释不成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告知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内进行复核。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逾期未提出鉴定申请或仍有异议的,征收实施单位按征收补偿方案申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第四章 征收集体用地强制执行程序


  第三十九条  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征地实施单位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征收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

  (一)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故意阻挠和破坏征收土地的;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已经获得补偿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安置,逾期拒不交出被征收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

  第四十条  申请作出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申请书及相关依据文件;

  (二)征地批准文件、补偿安置方案及履行情况、按规定程序实施征地情况;

  (三)无正当理由阻挠征地及多次协商不成的情况;

  (四)土地及房屋的权属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区人民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  征收部门对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报请区人民政府向被征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作出《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被征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在《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地实施单位与被征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进行调处协商。

  第四十二条  《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规定期限届满,仍拒不交出被征收土地的,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被征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履行义务。

  第四十三条  被征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在《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征收部门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报请区人民政府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包括以下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区人民政府作为申请主体);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征地批准文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送达凭证;

  (四)征地补偿足额到位的凭证;

  (五)阻挠征地的图片证据及协商的相关文字资料,协调、催告情况及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六)申请强制执行的土地及房屋状况;

  (七)被申请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佛山市高明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内实施情势变化时,可依法评估修订。《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规范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程序试行办法〉的通知》(明征拆〔2019〕1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各镇(街道)、西江产业新城其他征拆项目可参照执行。


  附件:1.征收集体用地流程图

     2.收回国有用地流程图

     3.集体用地征地拆迁强制执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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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佛山市高明区规范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程序规定》的政策解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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