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主动公开                                                               GMFG2022008号




  明府办〔2022〕12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3日




  佛山市高明区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外贸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快推动外贸转型升级,促进我区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发〔202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对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在我区进行商事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贸类进出口商(协)会及其他对促进我区外贸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相关单位、机构。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扶持:

  1.被“信用广东”平台列入黑名单。

  2.在申报过程中出具虚假资料。

  3.资金拨付时已完成工商注销或注册地迁出高明辖区。

  4.根据相关规定不应予以补助的其它情形。


  第二章 扶持方向和标准


  第三条  支持引进、培育外贸主体

  鼓励企业在我区注册并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对外贸企业产生进出口实绩的首个年度,按进出口实绩(以纳入我区外贸统计口径为准,市场采购和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进出口值除外,下同)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具体为:对年度实绩达到100万美元以上、2000万美元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企业,每100万美元给予1.5万元人民币扶持,单家企业所获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对年度实绩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2亿美元以下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给予扶持;对年度实绩达到2亿美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人民币扶持。

  第四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鼓励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对年度进出口额2000万美元以上,或年度进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2000万美元以下且较上年度进出口额实现正增长的企业,按企业实际进出口规模、行业自律、品牌荣誉、信用建设四个方面对企业予以评分和排名(评分标准将在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按得分占符合条件企业总得分比例确定扶持资金,该项目扶持总金额为400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所获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若市级对一般贸易有其他扶持政策且需市、区配套扶持资金的,参照市级政策标准和要求给予扶持。

  第五条  支持企业外贸数据回流

  鼓励生产制造企业、农副产品、生鲜食品企业将原供货给区外出口的外贸数据回归本地自营进出口,对全年实现回流外贸出口值超过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扶持,回流出口值每200万美元给予1万元人民币扶持,单个企业所获扶持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支持企业扩大进口

  (一)对于原本不在我区注册但利用我区口岸进口的企业,若成功实现本地注册且注册当年度进口值达300万美元以上的,对进口企业按照每1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的口岸综合物流费用扶持,每家企业所获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二)依据佛山市促进进口若干措施和市级资金所列给予扶持的相关商品目录,企业以一般贸易的方式进口目录内的产品,年度进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对增量部分按照每1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的扶持,每家企业所获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企业参加线上国际展会的,按参展费用的50%给予扶持,单个展会扶持金额低于2000元人民币的不予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每年度对单个企业扶持的展会数不超过3个。

  第八条  支持企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和融资

  (一)对于投保“一般企业类”保险产品的企业,按照实际缴纳保险费的3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险种的企业分类以省相关项目申报指南文件为准,企业所获各层级扶持总金额不超过实缴保费。

  (二)对于投保“小微企业类”保险产品的企业,根据省、市相关项目申报指南和扶持标准对实缴保费给予扶持。企业所获各层级扶持总金额不超过实缴保费。

  (三)支持企业贸易融资。对企业申报年度向佛山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银行机构以订单、提单、税单(出口退税)、保单(出口信用保险)、信用证(L/C)进行质押融资模式所产生的贸易融资综合费用(含利息、手续费、担保费),按自缴费用的30%据实给予扶持,当企业申报年度实现本项货物进出口总额达到300万美元、1000万美元或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申报年度本项累计扶持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4万元人民币或8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支持外贸行业商(协)会发展。进一步推动行业商(协)会发展壮大,充分发挥行业引导、帮扶企业和承接政府部分服务功能的作用。

  (一)鼓励区进出口商会发展新会员,对所属会员企业进出口总额较上一年度实现正增长的给予相应扶持。增长不超过5%的,对商会给予一次性3万元人民币扶持;增长达5%及以上的,对商会给予一次性5万元人民币扶持。

  (二)鼓励进出口商会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区内企业考察国内外市场或组团参加广交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加博会等专题经贸活动,对参与活动人员的签证、交通和住宿费用据实补助,每场活动商会组织人员和每家企业参加人员不超过2人(须为商会或企业员工),每人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每申报年度补助活动不超过2场,每场活动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三)支持区进出口商会或其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举办行业相关专业知识培训、经贸专题讲座,组织会员单位对外交流、学习活动等,每场活动参加的企业人数不少于30人,年度内支持的活动不超过10场。对活动场地及设备租赁费、资料费,活动期间参会人员的交通、工作餐费,专家(不超过2人)的差旅费和授课专家酬金等费用,或委托行业培训组织(机构)培训的培训费据实给予补助。每场活动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扶持市场采购贸易发展,对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开展进出口经营的企业,根据市级有关市场采购资金管理方案明确的标准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发展,丰富外贸发展方式,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一)支持制造业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对实现年度进出口总值同比正增长且跨境电商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按照每1美元跨境电商进出口额给予0.02元人民币扶持,年度单个企业最高扶持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二)支持流通型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对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开展进出口业务的流通型企业,依照市级每年的资金使用方案给予扶持。


  第三章  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集中受理扶持资金申报,申报时间和流程以当年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三条  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评审结果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后无争议的,按有关规定拨付扶持资金。第三方专业机构相关评审费用也从本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数据来源

  (一)市场采购出口数据依据佛山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或海关统计的结关数据。

  (二)跨境电商进出口数据依据中国(佛山)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综合服务平台或海关统计的结关数据。

  (三)其他贸易进出口数据依据中国(广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佛山电子口岸或海关统计的结关数据。

  第十六条  申报企业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将撤销其相应扶持资格,依法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期间发生的促进外贸发展相关行为,其扶持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关于《佛山市高明区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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