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动公开                                                                               GMFG2022004号


  明府办〔2022〕6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6日


  佛山市高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形式,充分利用包括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其他服务机构等,为社区内老年人提供或协助提供生活照料、助餐服务、膳食供应、保健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家政服务等一系列多元化养老服务的通称。

  第三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遵循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以人为本、政策扶持、因地制宜、市场运作、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区民政局是全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目录清单,负责全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统筹协调、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辖区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并应明确本辖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资助对象审核审批,服务机构采购招标,建设和管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负责服务补助标准及资金审核、拨付与结算,并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资助对象的资料收集工作;协助开展辖区内老年人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和服务需求等调查;协助组织开展文体娱乐、社会交往、互助养老、志愿服务等活动;对服务机构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反馈。

  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消防救援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服务设施

  第六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结合实际建设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各镇政府(街道办)应设立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上门照护等养老服务功能。

  第七条  养老服务设施应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其中,提供餐饮、医疗服务等服务的应符合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等相应技术标准,并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区民政局应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指南,统一名称和标识。

  第八条  各村(社区)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可由村(社区)自主管理,也可采取购买服务方式整体或分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运营。

  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照护、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等专业化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满足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三章 服务供给

  第九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可申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老人不纳入服务范围:

  (一)服务对象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二)无陪同人陪护或陪护人非法律允许人员,且没有或暂时没有行为能力者,包括:意识不清、智力障碍、精神疾病等;

  (三)已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

  第十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开展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定服务机构,由确定的服务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上门服务。

  上门服务实行“五定”方式,即:定服务人员、定服务对象、定服务时间、定服务地点、定服务项目。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确定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服务项目,并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具体的服务内容,在每次服务结束后形成服务记录并与服务对象确认,完整记录上门服务过程。服务协议周期结束后,服务供应商应将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资料规范整理。

  第十一条  服务产品项目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生活照料服务:个人清洁、排泄照料等;

  (二)家政服务:居室清洁、更换洗涤、上门维修等;

  (三)协助医疗护理:日常提示、助行服务等;

  (四)康复护理服务: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运动锻炼等;

  (五)医疗保健服务:保健服务、健康咨询等;

  (六)精神慰藉服务:心理疏导等;

  (七)安全援助:定期巡防、排除隐患等;

  (八)应急处理:意外伤害事故、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应急处理;

  (九)日间托老:助餐配餐、午间休息等;

  (十)长者饭堂:配餐、送餐等;

  (十一)临终关怀:护理服务、心理照顾、善后服务等;

  (十二)文化娱乐服务:文化教育、室外休闲活动等;

  (十三)志愿服务:老人互助,志愿帮扶等;

  (十四)转介服务:转介服务机构等;

  (十五)其他服务。

  第十二条  服务过程中如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服务协议或提供转介服务:

  (一)服务对象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的;

  (二)服务对象无陪同人陪护或陪护人非法律允许人员,且没有或暂时没有行为能力,包括:意识不清、智力障碍、精神疾病等;

  (三)服务对象违反服务约定的;

  (四)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双方不能履行协议的;

  (五)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协议的。

  符合第(一)、(二)项情形的,由服务机构通知服务对象委托人或近亲属送院治疗;无委托人或近亲属的,由服务机构通知服务对象所在村(居)民委员会送院治疗。

  第十三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根据实际成本、社会承受能力等,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收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服务场所和村(居)务公开栏张贴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服务机构应对服务过程定期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内容、服务时长、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服务人员及服务质量等),对服务情况做出评价。


  第四章 服务资助

  第十四条  具有本区户籍且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符合以下三个档次的九种老人,可申请享受相应的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

  (一)以下6种老人享受第一档次的服务补贴

  1.60周岁及以上的散居特困供养人员;

  2.低保户里6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

  3.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且是孤寡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

  4.60周岁及以上的市级以上的劳动模范;

  5.60周岁及以上的1—4级残疾退役军人;

  6.100周岁以上老人。

  (二)以下2种老人享受第二档次的服务补贴

  7.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1.5倍以内)里6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

  8.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即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

  (三)以下1种老人享受第三档次的服务补贴

  9.90周岁—99周岁老人。

  上述对象只能选择纳入其中一个档次享受补贴。已享受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按照就高原则,不能重复享受本办法的补贴。

  区民政局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困难老年人受助需求适时调整资助对象范围。

  第十五条  政府补贴标准

  (一)2022年高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第一档次为每人每月300元,第二档次为每人每月200元,第三档次为每人每月100元。

  (二)2023年1月起高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第一档次为每人每月400元,第二档次为每人每月300元,第三档次为每人每月200元。

  第十六条  补贴标准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充分征求各镇政府(街道办)意见,经区政府同意后进行调整。

  各镇政府(街道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超出区级统一标准的提标扩面资金由各镇政府(街道办)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所需费用按区、镇(街道)5:5的比例承担,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区承担的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由区民政局每半年核拨一次。各镇政府(街道办)分别于每年6月、12月的5日前将服务合同、服务对象名册汇总上报区民政局核实后,由区民政局按照相关规定核拨相应经费。

  第十八条  审批流程

  (一)申请和受理。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应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受理服务对象的申请资料,并收集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以下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包括:孤寡人员需提供户口本,特困供养人员需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低保家庭需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军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抚对象需提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

  (二)调查和审核。镇政府(街道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和审核工作,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公示和确认。完成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天。公示结束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从审核之日的次月起纳入居家养老服务范围。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由镇政府(街道办)回复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民政局申请复核。由区民政局会同镇政府(街道办)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十九条  服务机构按照镇政府(街道办)确定的服务方案与补贴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并提供服务,超出服务方案和补贴标准的费用由对象自行负担。

  第二十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应在补贴对象身份变化的次月起调整补贴标准或终止补贴。服务对象亡故或转入机构养老的,应及时终止服务关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禁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功能和用途。擅自改变的,依照《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服务补贴的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资料和凭证。对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行为的,取消其补贴资格,追回补贴经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金必须全部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对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评估、监督,每年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五条  区民政局应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管,提升整体服务水平和效率,以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等进行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鼓励服务机构在做好补贴对象服务的基础上,拓展服务对象范围,与其他对象签定服务协议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其他老人自费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具体的服务内容,费用自行结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高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doc


附件

  高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

序号

服务类别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备注

1

生活照料

个人清洁卫生服务

梳洗服务(洗脸服务、洗头服务、梳头服务)

2

口腔清洁服务

3

剃头发胡须

4

修剪指(趾)甲

5

协助整理个人物品

6

清洁平整床铺

7

穿衣服务

协助穿衣、帮助扣扣子、更换衣物、整理衣物等。

8

助餐服务

送餐服务

9

介护老年人进餐服务,喂食或帮助服务对象使用辅助器材进食,包括喂水、喂饭等。

10

代购食材、清洗等。

11

排泄照料

协助排便(床上排便、床上排尿、人工取便等);更换一次性尿布;人工肛门便袋护理等。

12

睡眠照料

协助脱去衣裤就寝、盖被,定时翻身等。

13

卧床照料

协助老人翻身、肢体关节活动等,防止压疮产生。

14

体位转移

床上体位转移、床与轮椅转移。

15

陪同外出

陪伴户外活动(公园活动、锻炼等)、参加社区活动等。

16

家政服务

保洁服务

居家清洁:对客厅、卧室、厨房、书房、洗浴间、卫生间等居家环境进行清扫、清洁。

17

洗衣服务

清洗与晾晒衣服、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套)、窗帘、毛巾等,大件衣物或贵重衣物可根据服务对象需求集中送洗。

18

送洗服务

收集老年人要洗衣物,分类打包做好记录并送至洗衣店。

19

陪同就医

代预约挂号、陪诊、协助与医生沟通、取药、缴费、陪同往返、协助出行等。

20

代办服务

代购物品;代缴费用;代领物品;代办证件;代读;代写书信;代收寄快递;代预约挂号、银行打簿、排队。

21

维修服务

家电维修、水管维修、电气维修等。

22

协助医疗护理

日常提示

根据医嘱或家属要求,协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正确服用药品,提醒老年人吃药、取药、就医等。

23

助行服务

协助老年人行走、外出、散步等。

24

协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进行肢体活动,并协助老年人转移至床头、床边,协助下床,协助坐轮椅等。

25

协助老年人使用助行器具。

26

康复护理

器材锻炼

提供安全性高、操作简便、服务对象可自行开展的器材锻炼(如按摩椅、手指训练器、拼图、握力器等)。

27

康复训练

肢体类康复训练、认知感官类训练(如记忆力训练、认知测试等)。

28

日常生活运动训练

协助老年人进行肢体活动、移动活动、指导使用助行器具。

29

康复理疗

针灸理疗、足部理疗、器械按摩、颈肩推拿、拔罐刮痧等。

30

医疗保健

健康档案

建立健康档案,进行病历记录、个人药物记录、体检记录等,定时跟踪健康情况。

31

预防保健

提供健康咨询、饮食咨询、营养指导等;开展健康宣教、保健知识讲座、保健学习及相关小组活动;社区义诊等。

32

血压、血氧和体温的测量

护理员每次入户为老人做血压、血氧和体温的测量,做好记录,并查看其日常用药是否正常。

33

血糖测量

根据老人的身体情况,为有需要的糖尿病患者进行血糖测量,了解其日常的饮食情况。

34

健康咨询服务

通过电话、网络、讲座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及老年期营养、心理健康等咨询服务。

35

心理/精神慰藉

访视探望

不定期上门探望或电话问候高龄、独居等有需求的老年人。

36

危机处理

就老年人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回答或转介,加强老年人对法律问题的认知。

37

沟通陪聊

通过与服务对象进行谈心、交流、倾听,了解其精神需求,加强与老年人的沟通。

38

心理关怀

提供心理上的安慰、支持、疏导等关怀服务,满足老年期特殊心理需求。

39

心理咨询

通过语言或非语言交流,给与老年人帮助、启发和教育;观察老年人心理状况和情绪变化,通过心理干预手段调整老年人心理状态,疏导长者心理问题,调整其心理状态。

40

陪读陪看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读书、读报等服务。

41

安全援助

定期巡访

定期上门查看,定期电话查询,协助专业人员检查服务对象水电煤等情况,排除安全隐患;预恶劣天气提醒服务对象注意安全。

42

应急处理

意外伤害事故应急处理

食物中毒、噎食身故、摔伤事故、烫伤(烧伤)事故、动物咬伤事故应急处理,视情况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协助立即就医或拨打120急救电话。

43

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煤气(天然气)泄漏事故、触电事故、火灾事故应急处理,必要时拨打119火警电话,协助老年人逃离现场。

44

自然灾害应急处理

遭遇雷电风暴、地震事故等自然灾害时协助老年人采取应对措施、撤离现场等。

45

日间托老

助餐配餐

早餐、午餐、晚餐

46

康复训练

使用步行器、手臂滑轮、平衡杠、肋木、扶梯、手指训练器等器械开展康复或训练。

47

健康管理

常规生理指数监测、健康宣教与指导等。

48

文化娱乐

棋牌、歌舞、打球、绘画、看书、兴趣学习等。

49

午间休息

提供床位。

50

长者饭堂

现场就餐服务

在社区长者饭堂集中用餐、打包外带。

51

上门送餐

助餐配餐服务机构送餐到家服务。

52

临终关怀

护理服务

护理评估、基础护理、症状特别护理等。

53

膳食服务

有营养师设计适宜的食谱,协助进食、口腔护理、鼻饲、胃肠外静脉营养输入等。

54

社会、心理、灵性照顾

对临终者和家属的心理、社会照顾及灵性需求上的照顾服务。

55

善后服务

协助临终者家属完成殡葬事宜,帮助临终者家属进行丧亲的调适等。

56

文娱活动

娱乐活动

如棋牌、歌舞、打球、书画、阅读、太极、健康操、生日会、茶话会等。

57

老年教育

老年课堂,如钢琴、摄影、书法绘画、编织、计算机、手工等。

58

志愿服务

爱老助老志愿服务

组织长者志愿服务队伍,开展长者互助活动。

59

转介服务

转介服务

转介医疗、护理、康复、法律援助、社工服务、义工服务、入住养老机构等服务。

60

其他服务

服务机构可根据服务对象需求及自身能力、条件,按协议约定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政策解读:关于《佛山市高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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