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佛山市高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落实《佛山市高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及文件依据
(一)制定背景。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逐步扩大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范围和调整服务标准的通知》(佛府办〔2012〕98号)文件要求,高明区享受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的老人由原来的9种扩大到14种,并分三类人员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200元、100元不等的服务时间。截至2021年12月,高明区享受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资助293人。而在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制定方面,我区仅有2011年印发的《高明区2011年居家养老实施方案》,在2012年市文件出台后直接执行市文件,未再出台我区关于居家养老服务的相关文件,对资助对象范围和资助标准亦未曾调整。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迫切需要制定完善区级居家养老服务指导性文件,逐步建立健全我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规章制度。
(二)文件依据。《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佛府办函〔2020〕103号);《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发布〈养老机构管理规范〉等32项标准化文件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对《办法》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进行了阐述,明确了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载体、可申请居家养老服务的对象及服务项目内容、政府资助对象范围和资助标准、居家养老服务的审批流程及监督管理要求,同时结合实际,提出我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服务对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可申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老人不纳入服务范围:
1.服务对象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2.无陪同人陪护或陪护人非法律允许人员,且没有或暂时没有行为能力者,包括:意识不清、智力障碍、精神疾病等;
3.已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
(二)服务产品项目内容
1.生活照料服务:个人清洁、排泄照料等;
2.家政服务:居室清洁、更换洗涤、上门维修等;
3.协助医疗护理:日常提示、助行服务等;
4.康复护理服务: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运动锻炼等;
5.医疗保健服务:保健服务、健康咨询等;
6.精神慰藉服务:心理疏导等;
7.安全援助:定期巡防、排除隐患等;
8.应急处理:意外伤害事故、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应急处理;
9.日间托老:助餐配餐、午间休息等;
10.长者饭堂:配餐、送餐等;
11.临终关怀:护理服务、心理照顾、善后服务等;
12.文化娱乐服务:文化教育、室外休闲活动等;
13.志愿服务:老人互助,志愿帮扶等;
14.转介服务:转介服务机构等;
15.其他服务。
(三)享受服务补贴的对象范围
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须具有本区户籍且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并为符合以下三个档次的九种老人:
1.以下6种老人享受第一档次的服务补贴
(1)60周岁及以上的散居特困供养人员;
(2)低保户里6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
(3)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且是孤寡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
(4)60周岁及以上的市级以上的劳动模范;
(5)60周岁及以上的1—4级残疾退役军人;
(6)100周岁以上老人。
2.以下2种老人享受第二档次的服务补贴
(7)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1.5倍以内)里6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
(8)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即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
3.以下1种老人享受第三档次的服务补贴
(9)90周岁—99周岁老人。
上述对象只能选择纳入其中一个档次享受补贴。已享受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按照就高原则,不能重复享受本办法的补贴。
(四)补贴标准
1.2022年高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第一档次为每人每月300元,第二档次为每人每月200元,第三档次为每人每月100元。
2.2023年1月起高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第一档次为每人每月400元,第二档次为每人每月300元,第三档次为每人每月200元。
(五)审批流程
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应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相关佐证材料,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收集服务对象的申请资料;镇政府(街道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和审核工作,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完成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天。公示结束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从审核之日的次月起纳入居家养老服务范围。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由镇政府(街道办)回复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四、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措施包含对养老服务设施使用、申请人申请服务补贴行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金使用的约束规定,突出了严禁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功能和用途、申请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完备,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等。同时,强调了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区民政局在服务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职责,各镇政府(街道办)每年要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不少于一次,区民政局以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的检查监督。
五、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