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民宿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2019年6月,广东省政府发布了《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粤府令第260号),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对民宿的开办条件与程序、经营规范、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作出指引和规定,为我省民宿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而早在2018年,佛山市已出台了《佛山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佛府办〔2018〕52号,现已于2021年12月到期)。我区民宿起步于2019年,期间主要按照以上两份文件进行管理。但由于民宿是小规模的新兴住宿业态,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容易忽略,且存在规定不够细化、部门职责不够清晰、申办指引不够明确等情况,随着我区民宿数量的增加,民宿规范化管理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因此亟需针对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民宿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省级或省级以上文件。

  1.《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

  2.《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2019年印发)

  3.《广东省旅游条例》

  (二)市级文件。

  1.《佛山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佛府办〔2018〕52号,2021年12月已到期)

  2.佛山市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工作会议的签报(综合六科 〔2019〕3号,内含《佛山市民宿申办指引》)

  (三)参考资料。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2.《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 41648-2022)

  三、主要内容和关注点

  本《暂行办法》内容包括总则、开办要求、开办流程、经营规范、监督管理、扶持政策和附则共七章、三十七条。在章节设置上参照《佛山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多设置了第六章“扶持政策”。

  (一)明确了纳入管理的民宿范围。

  对民宿的规模限制方面,本《暂行办法》按照省的文件规定“单幢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单幢客房数量超过前述规模的经营接待场所,应当按照旅业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进行管理。”

  (二)提出设置高明区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明确了成员单位的职责。

  本《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在高明区全域旅游发展委员会下设高明区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由区领导担任组长,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区市场监管、住建、公安、消防、旅游、卫健、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在区文广旅体局设立办公室,同时明确了成员单位的职责。

  (三)明确了开办民宿的要求。

  本《暂行办法》对开办民宿涉及的营业执照、建筑安全、消防安全、治安管理、卫生和食品安全提出了基本要求。

  (四)在省市相关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民宿开办流程。

  1.省市文件规定,开办民宿的营业执照登记范围应为“民宿服务”,但由于国家市场监管部门最新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分类中已变更为“经营民宿”,因此本《暂行办法》增加了对“经营民宿”这一经营范围表述的认可。

  2.要求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20个工作日内,到所属镇(街道)宣传文体旅游办进行民宿登记。登记所需材料,除了上级文件规定外,增加《客房登记表》和不动产权属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3.要求民宿经营者安装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4.由于在当前实际工作中,存在不少民宿使用旅馆业性质的名称对外营业,或是公寓等不符合民宿定义的经营单位使用“民宿”进行经营,造成市民误解、政府职能部门管理责任难界定,因此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民宿名称可以使用’XX’民宿、客栈、庄园、宅院、驿站、山庄、度假别墅,不得使用旅馆、旅店、旅社、宾馆、酒店、招待所等明显带有旅馆业性质的名称进行户外广告、网络营销。民宿应固定使用一个名称,且需与登记名称一致,民宿名称变更前需到原登记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设置了对民宿发展的扶持政策。

  本《暂行办法》第六章,在用地指标、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和村企联营等方面为民宿发展给予政策倾斜。

  (六)规定了本《暂行办法》有效期为3年。

  本《暂行办法》自2023年4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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