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区级政府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文件

点击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区级政府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将《佛山市高明区区级政府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新《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以及省市关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要求,结合《佛山市高明区深化区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工作方案》及适应新形势下区级政府基建造价评审的要求,区财政部门退出基建项目的预算审核工作,集中精力加强对项目估算、概算、结算和决算的评审;区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加强对项目预算造价的审核。修订后符合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同时赋予建设单位更大的自主权和责任,有利于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和实施。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三)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粤财基〔2000〕18号);

  (四)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89号令);

  (五)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及配套制度的通知(粤财规〔2017〕2号);

  (六)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

  (七)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49号);

  (八)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九)广东省建设施工合同。

  三、目标与任务

  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由财政部门通过对政府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概(估)算、结算、决算进行评审,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四、重点内容阐述。

  (一)办法的使用范围及职责

  1.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2.区级其他政府性资金(政府依法举债的建设资金、利用社会资金等政府有权使用或者由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3.区财政局是我区主管区级政府性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基建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涉及区级政府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结算和决算须经区财政局评审,并由区财政局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

  (二)主要修订内容

  1.区财政局不再对建设单位编制的预算及工程变更预算进行审核,由建设单位(含区属各公有企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公司(下称中介公司)审核。

  2.部分规定的文件已经废止,相应更新了有关文件的引用。

  3.参考我市其他区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办法,将原文件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范畴(投资总规模)提高到400万元,4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实施。

  4.进一步优化文件的相关内容。结合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重心,对文件中不涉及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条款进行调整和完善,优化全文内容,进一步突出重点,将文件的重心放在区级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和造价评审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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