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 GMFG2022007号
明府办〔2022〕10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
《佛山市高明区区级政府性基本建设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佛山市高明区区级政府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4日
佛山市高明区区级政府性基本建设
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区级政府性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及财务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基〔2000〕18 号)、《佛山市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管理办法》(佛府办〔2016〕49号)及其补充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区级政府性基本建设资金是指:
(一)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区级其他政府性资金(政府依法举债的建设资金、利用社会资金等政府有权使用或者由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建设单位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及造价(含估算、概算、结算、决算等,下同)评审活动。
区属公有资产涉及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造价评审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区财政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给予定额补助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的,由项目所在镇(街道)按照各镇(街道)的评审办法执行。
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
第四条 区财政部门是我区主管区级政府性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基建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涉及区级政府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结算和决算须经区财政部门评审,并由区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项目造价审核和管理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造价评审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六条 拟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区政府批准实施且概算编制完成后,应将工程概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核。送审概算规模超出政府已批复的项目投资总规模的,区财政部门不予受理,应由建设单位修改设计、调整工程概算后再行报送。因特殊原因确需突破的,应当先报请区政府批准同意。
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如需调整工程概算明细表的费用,在不突破工程概算控制总规模的前提下报请区财政部门审批。如需突破工程概算控制总规模的,应当在调整前报请区政府批准同意。
第七条 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中介公司对基本建设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建设单位自行实施。建设单位应在项目预算审核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预算审核报告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区级基本建设项目造价(估算、概算、结算、决算)审核规定及结算双审制度规定:
(一)项目总规模400万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按政府采购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总规模4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将基本建设项目的造价资料报送到区财政部门审定。区财政部门委托中介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各方对工程造价审核均无异议后,由中介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区财政部门出具项目造价意见书。
(三)送审价或合同价10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结算,由区财政部门委托两家中介公司实施工程双审制度(详见附件1)。
第九条 实行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抽查工作。区财政部门每年对已备案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进行抽审。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勘察、咨询、主要设备采购等子项,建设单位与项目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后,将合同等相关资料于30日内上传至财政部门基建管理系统备案。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进行建设。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变更合同价款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进行确定: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
(二)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确定;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按现行相关计价依据计算后乘以中标下浮率确定变更价格;
(四)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而且没有现行相关定额参照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咨询类似工程市场参考价格,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部门,最终价格以区财政部门审核为准。
第十三条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签证项目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签证手续:
(一)签证资料应按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严禁事后补办,签证资料应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二)签证资料应明确实施的具体部位、发生时间、原因、完成的工程量(或工日)、使用材料数量、规格等具体内容。
(三)签证人员应是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承发包双方的现场代表、现场监理以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相关责任主体,签证人员应阐明自己的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应当报审工程结算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其验收合格后,由承包单位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送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监理单位对结算资料审核无误后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建设单位对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对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工程结算。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评审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估算、概算、结算、决算的评审,由区财政部门委托有工程造价咨询资格的中介公司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评审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配合开展评审工作。审核过程中,根据投资评审要求对送审资料进行补正、解释,对评审中涉及需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
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资料均应由有工程造价咨询资格的单位编制。送区财政部门审核的资料中,估算、概算、结算、决算应由有工程造价咨询资格的中介公司编制。凡送审的资料均应当经过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确认同意。
第十六条 由财政预算资金投资且项目投资总规模4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预算审核备案出具工程招标最高限价及工程款支付方式意见,预算审核费用纳入工程概算投资规模并由区财政部门拨付。
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经审核后,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施工且停工超过一年而引起投资规模变动的,应当重新按照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评审程序及资料清单(详见附件2)。由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基本建设项目估算、概算、结算、决算送审资料,区财政部门委托有工程造价咨询资格的中介公司审核,审核完成后出具审核报告及财政意见。
第十八条区财政部门在评审过程中,必要时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现场查勘核实。
第十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评审时限。审核时限分为第一阶段完成时限和第二阶段完成时限两种情况(详见附件3)。其中,第一阶段完成时限是指在建设单位提供了齐全的送审资料之次日开始计算,至中介公司提交完整的评审初稿时间;第二阶段完成时限是指区财政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完成对数之次日开始计算,至中介公司提交正式完整的评审定案稿时间。
如遇特种工程、特大工程等特殊情况的,可视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审核时间。
第四章 建设项目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执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建立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制度,并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各项成本开支。
第二十二条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制度,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核算工作。
第二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在完成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后,应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经区财政部门委托有工程造价咨询资格的中介公司或会计师事务所审查并经区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作为资产的验收和移交依据或按照有关规定作账务处理。
建设单位要加强资产的管理,通过建设投资形成的各项资产在办理移交手续后,接收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清点,并按确定的价值及时登记入账。
第二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粤财规〔2017〕2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制,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行政追究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送审义务,及时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的评审。
按照要求应报送区财政部门实施评审的基本建设项目,未取得投资评审结论的,区财政部门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建设单位不能按时送审的,应当向区财政部门提交延期送审报告,明确整改时限,延期后仍然不能送审的,责令限期报送,并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规定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实施时尚未完成的项目,其后续环节按照本办法执行。我区过去制定的有关区级政府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中央、省、市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各镇政府(街道办)及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沧江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本级政府基本建设性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正式施行,有效期为5年;《佛山市高明区区级政府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明府办〔2019〕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结算双审制度
2.高明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抽审)资料报送清单及承诺书
附件1
结算双审制度
区财政部门委托两家中介公司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其中一家为主审,另一家为辅审。主审中介公司对工程结算初审完毕后,应当与建设单位和施工方会商、确认。形成结算初步结果后,由区财政部门将初步审核结果及送审资料一并交由辅审中介公司审核。辅审中介公司对该初审结果进行复核,若审核后无异议则由主审机构出具工程结算审定书,一式六份且需主辅审中介公司共同盖章确认;若辅审机构审核后提出异议的,由区财政部门先组织主审及辅审中介公司会商,形成统一意见,如确需调整的,由主审机构将调整理由、依据和结果通知建设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对工程结算结果再次会商确认。主审中介公司、辅审中介公司、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对工程结算审核均无异议后,由主审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定书,一式六份且需主辅审中介公司共同盖章确认。
附件2-1
高明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
概算审核资料报送清单
备注:所有报送资料均须建设单位盖章确认
附件2-2
高明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
预算抽审资料报送清单
备注:所有报送资料均须建设单位盖章确认
附件2-3
高明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
结算审核资料报送清单
备注:所有报送资料均须建设单位盖章确认
附件2-4
高明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
决算审核资料报送清单
备注:所有报送资料均须建设单位盖章确认
附件2-5
工程概、预、结(决)算送审资料承诺书
我们已按高明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审核的要求,提供了 工程 算(概、预、结、决填一项)全部相关资料。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所提供的立项文件、招标文件、招标说明、合同、中标通知书、地质报告等有关资料是真实、合法的文件。
二、所提供的施工图纸或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及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资料是真实、完整的。
三、所提供的材料及设备的品牌、型号、单价、单据是真实的。我单位所报送的全部资料,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真实、完整的。今后如果发现送审资料不全不实,有虚假、隐匿等违规行为的,愿承担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评审时限表
政策解读:《佛山市高明区区级政府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