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区财政局 佛山市高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佛山市高明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收益收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包含什么内容?
《办法》分为六大部分:
(一)第一部分为总则
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法律依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概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的原则,适用主体,以及利润收入上交比例的调整。
(二)第二部分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
明确了区属企业上缴区财政的国有资本收益的范围和比例,收益收缴的计算和缴交程序,以及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范围,强化了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的要求。
(三)第三部分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明确了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审议主体,提交审议程序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周期。
(四)第四部分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第四部分明确一是要求企业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利润分配,并按规定时间申报国有资本收益。二是区属预算单位负责对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申报进行审核和报备。三是明确企业作为申报主体,按规定申报后,由区属预算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和报备。四是明确企业在收到区属预算单位下达的收缴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收益上缴工作。五是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资金划拨给使用单位。六是明确了区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特殊调整的程序。七是明确了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的报送周期。八是明确了区属企业和各部门的职责,以及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的编制和审议程序。
(五)第五部分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是关于建立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规定。针对不同主体分别设定了绩效考评部门,并明确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资金支出方案的参考依据。
(六)第六部分为附则
明确了本《办法》的施行时间、解释主体。在条款冲突情况下的适用原则问题,并对本办法出台前制定的相关文件宣告废止。
二、《办法》主要按照什么制度来制定的?拟解决什么问题?
为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保护国有资本的投资收益权,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00号)、《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粤府[2009]1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重点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收益收缴、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预算的监督和绩效评价进行了明确。
三、《办法》执行过程中的答疑
(一)企业按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缴上交收益,具体的企业利润指的是什么?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报告》中核定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采用合并报表所反映)的净利润来确定。
(二)企业利润收入上交的比例是多少?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9号)要求,“十二五”期间省属企业利润收入上缴比例提高至20%,2020年提高至30%.并参照佛山市国资委现行做法,现区属企业利润收入上缴按净利润不低于30%上缴。
(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如何计算及缴交如何执行?
对于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计算及缴交程序,按第七条“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计算及缴交程序”要求执行;明确缴交主体。
(三)企业对于“股利、股息收入”按比例上交的界定是什么?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其他部门直接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而出资的而应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按第七条“(二)应缴交股利、股息收入”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