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 GMBG2022001
明财工〔2022〕4号
佛山市高明区财政局 佛山市高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及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收益收缴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高明区财政局 佛山市高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5日
佛山市高明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及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00号)以及《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粤府〔2009〕13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与一般公共预算相互衔接。符合我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实际,并与我区原有政策规定相衔接。
(三)收支有度,量力而行。坚持收支平衡,预算收入根据区级当年预计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度结余编制,留有余地;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做到收支有度、量力而行、不列赤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其他部门直接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含监管企业和持股企业)以及其他区属国家出资企业(含区属地方金融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述企业以下统称区属企业。
第二章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范围及比例:
(一)利润收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9号)要求,区属国有独资企业按税务部门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即企业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在抵扣以前年度亏损和计提法定公积金后)按净利润不低于30%上缴。
(二)股利、股息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付给国有股东的国有股利、股息收入,按100%收缴。原则上上缴的股利、股息可用于支持该企业的改革发展。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转让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产(股)权获得的(扣除转让相关费用后)净收入按100%上缴。
(四)清算收入。一是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扣除清算费用后)净收入按100%上缴。二是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清算(扣除清算费用后)净收入按100%上缴。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区政府决定收缴的其他国有资产收益按区政府规定上缴。
第五条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计算及缴交程序。
(一)应缴交利润
1.计算公式。应上缴国有资本经营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经批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允许抵扣的盈余公积金)×上缴比例。其中,母公司净利润是根据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报告》中核定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采用合并报表所反映)的净利润来确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按企业首次实现盈利年度起,连续三年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第四年度后则按见利计缴;允许抵扣的盈余公积金按国家规定确定。
2.缴交程序。企业缴交的国有资本经营利润在次年6月底前,先根据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报告中核定的净利润,由企业(缴交主体)进行申报,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表,并附送决算报表、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等材料,经区属预算单位审核认定,发出上缴通知书后,于5个工作日内上缴。
3.缴交主体。应缴交利润主体为本办法第三条定义的区属企业。
(二)应缴交国有股利、股息
1.计算公式。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应得股利、股息=应得的股利、股息×上缴比例。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应得股利、股息按分配单位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确定。
2.缴交程序。国有股利、股息在分配单位的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董事会及其类似权利机构表决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1个月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母公司(缴交主体)据实申报,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表,并附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后经区属预算单位审核确认,再在股利、股息资金到账,区属预算单位发出上缴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缴。
3.缴交主体。应缴交国有股利、股息主体为本办法第三条定义的区属企业。
(三)应缴交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
1.计算公式。企业应缴交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扣除出资额、政策规定可扣除项目、应交税费后)×上缴比例。
2.缴交程序。区属预算单位转让出资企业产(股)权。先由区属预算单位在转让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进行申报,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表,并附上产(股)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经审核确认,再依合同在转让资金到账,区属预算单位发出缴款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缴。
3.缴交主体。应缴交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主体为本办法第三条定义的区属企业或区属预算单位。
(四)应缴交清算收入
1.计算公式。应缴交的清算收入=清算净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股份(股权)所占比例。其中,国有独资企业按清算取得的(扣除清算费用后)净收入计算,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按国有股份(股权)比例应分得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清算分得的(扣除清算费用后)净收入计算。
2.缴交程序。清理组或清算管理人根据取得清算净收入2个月内且于清算企业注销登记前先进行申报,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表,并附上企业清算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区属预算单位审核确认发出缴款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缴。
3.缴交主体。应缴交清算收入主体为清理组或清算管理人。
第六条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需要以及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以及国有企业发展需求,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包括向新设区属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即注册资本金),向现有区属企业增加资本金(即注册资本金),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支出。
(二)企业改革费用性支出。弥补区属企业改革成本、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按国家、省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用于审计、评估、咨询评审、系统维护等国有资产日常监管费用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区政府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第七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由区政府部门组织区属预算单位编制,经区政府审定后,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区财政部门组织区属预算单位,根据区属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计划进行测算。
第九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布置下达。每年7月底前,区财政部门向区属预算单位下发编报区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的通知;区属预算单位向区属企业下发编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通知。
(二)申报计划。每年8月底前,区属企业向区属预算单位编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编制报告和区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等)。
(三)审核上报。每年9月底前,区属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编制报告和区属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等)报区财政部门审核。每年12月底前,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属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审定后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部门下达给区属预算单位。
第十一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章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第十二条区属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属预算单位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三条区属预算单位负责审核区属企业申报的国有资本收益。在收到区属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区属预算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区属预算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所监管的区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区属企业在区属预算单位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将国有资本收益直接上缴,并报告区属预算单位。
第十四条区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区属预算单位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预算范围内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使用单位。
第十五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区属预算单位编制预算调整建议方案报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按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区属预算单位应每季度汇总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报区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预算年度结束后,区属企业应按照区财政部门下发的编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通知,向区属预算单位编报本企业决算草案;区属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汇总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区政府审定后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章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区属预算单位及其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区属预算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价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对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二十条区审计部门按规定对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资金,并依法接受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区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监督检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建立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资金支出方案的参考依据。使用单位申请使用国有资本收益资金时,应提出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经区属预算单位审核报区财政部门批复后,作为开展自评和重点评价的依据;使用单位应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评。区属预算单位分别对所监管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区财政部门会同区属预算单位,对区属企业使用区级国有资本收益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区属企业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按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对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区属预算单位予以催缴;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征逾期费用。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25号)以及《广东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实施办法(试行)》(粤纪发〔2004〕9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在经营业绩考核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并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 《佛山市高明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工作细则》(明国资通〔2020〕10号)废止。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镇(街道)可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出台镇(街道)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收益收缴管理制度。
附件1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0XX年度
附件2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股利、股息)申报表
20XX年度
附件3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20XX年度
附件4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20XX年度
政策解读:关于《佛山市高明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