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高明区妥善处理报建手续不完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妥善处理报建手续不完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一、制定《佛山市高明区妥善处理报建手续不完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目的

  因历史原因,我区尚有不少建筑物因无报建手续而无法办理确权登记,为了妥善处理我区报建手续不完善建设工程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切实推进产业发展保护区建设、企业上市及安全生产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根据《佛山市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及疑难问题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佛山市高明区妥善处理报建手续不完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极其迫切。

  二、主要内容

  《意见》分为五部分,以国家、省有关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和《佛山市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及疑难问题的意见》为依据,按照依法行政原则起草,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了一些自身有针对性的具体政策措施:

  (一)明确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及疑难问题的适用范围和基本条件。

  本《意见》适用于2018年4月1日《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施行前,完工但没有报建或报建手续不完善,且符合本意见基本条件下的建设工程(农村宅基地建房除外),可按照本意见的规定补办产权确认手续。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严格审查,手续从简”的原则,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二)用地权属手续的完善

  符合划拨目录的政府出资兴建的科教、医卫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或已被认定为“三旧”改造项目,或属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或自用地的违法建设工程,需要完善用地权属手续的,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完善历史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手续和供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罚款和税费后,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初始登记。

  (三)建立联审会议制度。

  区政府建立历史遗留问题建设工程地上建筑设施处理联审会议制度(下称区联审会议),负责审议建设工程地上建筑设施能否补办手续。区联审会议成员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水利局、区经济促进科技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为成员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分局。涉及农村留用地的村级工业园项目违法建设工程补办事宜还应提交区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同意方可办理补办手续。根据本意见进行补办不动产权证的,须经联审会议审议同意,不动产登记机构及相关部门按会审意见办理。

  (四)明确不动产权证历史补办的处理措施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设施影响的,可以申请补办不动产确权登记,补办资料主要包括:(1)测绘报告;(2)由自然资源分局出具“符合城乡规划功能要求”的意见(即由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核定是否满足现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是否满足现时各类规划控制线要求),不再审查设计方案平、立、剖图纸;(3)市住建局公示目录中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已在我市诚信登记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区住建水利局意见(根据建设单位提供图纸及自然资源分局出具的规划意见,出具消防审批、排水许可、人防意见);(4)涉及环保的还应当由生态环境分局出具环保意见;(5)公安分局出具的公安门牌证明。满足上述资料要求且土地使用权人在完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违法建设处罚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方办理确权登记。

  2.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可以申请补办不动产确权登记,补办资料主要包括:(1)测绘报告;(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市住建局公示目录中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已在我市诚信登记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区住建水利局意见(消防审批、排水许可、人防意见);4.涉及环保的还应当由生态环境分局出具环保意见;(5)公安分局出具的公安门牌证明。满足上述资料要求且土地使用权人在完成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违法建设处罚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方办理确权登记。

  (五)其他事项

  1.2018年4月1日年前项目已整体竣工,虽然动工开发时间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时间,但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没有违约条款的,不影响确权登记发证,由自然资源分局提供供后监管意见并继续跟进供后监管工作。

  2.不动产权证历史补办过程中,应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对原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涉及产业、投资额等约定或规定条款的考核,不应作为确权登记发证的前置要求,由自然资源分局发函告知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

  3.施行时间

  本意见由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4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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