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妥善处理报建手续不完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主动公开                                                               GMFG2021003号



  明府办〔2021〕1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妥善处理报建手续不完善不动产登记历史

  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妥善处理报建手续不完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自然资源分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3日




  佛山市高明区妥善处理报建手续不完善不动产

  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为妥善处理我区报建手续不完善的建设工程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推进产业发展保护区建设、企业上市及安全生产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印发〈佛山市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及疑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佛自然资通〔2021〕7号)要求,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严格审查,手续从简”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条件

  (一)适用范围

  1.本意见所指的报建手续不完善建设工程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2.适用于2018年4月1日《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施行前完工,但没有报建或报建手续不完善,且符合本意见基本条件的建设工程(农村宅基地建房除外),可按照本意见的规定补办不动产登记手续。

  (二)基本条件

  1.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其房屋安全状态不属于Csu或Dsu级(Csu级是指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Dsu级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安全性鉴定结论为Ⅲ或Ⅳ的民用建筑(Ⅲ级是指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Ⅳ级是指必须及时或立即采取措施)、以及安全性鉴定结论为三或四级的工业厂房(三级是指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影响整体安全,在目标使用年限内明显影响整体正常使用,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四级是指极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已严重影响整体安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2)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勘察(包括整改后)认定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

  (3)没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

  (4)不属于临时建筑的;

  (5)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没有争议的;

  (6)按有关规定,已建房屋业主愿意在补办相关手续过程中,缴交相关税费和罚款的,若属于民用建筑的,按规定建设人防设施或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7)2018年4月1日年前项目已整体竣工;

  (8)对功能选址或建筑设计有特殊规范要求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据实研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建或已建成的违法建筑工程,不予确权发证:

  (1)侵占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3)不符合完善建设用地手续或供地相关政策的;

  (4)位于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的;

  (5)违法开山毁林造地的;

  (6)位于危险边坡上或受危险边坡严重威胁的;

  (7)经有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检测确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后无法达到安全使用要求的;

  (8)位于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范围内、城际铁路和国家铁路安全保护区内、重大基础设施控制范围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等;

  (9)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地权属手续的完善

  符合划拨目录的,由政府出资兴建的科教、医卫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或已被认定为“三旧”改造项目,或属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或自用地的报建不完善建设工程,需要完善用地权属手续的,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向自然资源分局申请完善历史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手续和供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罚款和税费后,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初始登记。

  三、建立健全历史遗留问题联审制度

  (一)区政府建立历史遗留问题建设工程地上建筑设施处理联审会议制度(下称区联审会议),负责审议建设工程地上建筑设施能否补办手续。区联审会议成员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发展改革局、区住建水利局、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城管执法局、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为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分局。对涉及农村留用地的村级工业园项目违法建设工程补办事宜还应提交区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同意方可办理补办手续。根据本意见进行补办不动产权证的,须经联审会议审议同意,不动产登记机构及相关部门按会审意见办理。

  (二)建设单位经镇政府(街道办)书面同意,可持相关资料向自然资源分局提交补办申请,自然资源分局受理申请后,负责牵头召集相应联审会议成员单位现场勘查并开会研究,联审会议联审后审议能否补办的批文,同意后,由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出具批文,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不动产权证历史补办的处理措施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可以申请补办不动产确权登记,补办资料主要包括:1.测绘报告;2.由自然资源分局出具“符合城乡规划功能要求”的意见(即由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核定是否满足现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是否满足现时各类规划控制线要求),不再审查设计方案平、立、剖图纸;3.市住建局公示目录中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已在我市诚信登记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区住建水利局意见(根据建设单位提供图纸及自然资源分局出具的规划意见,出具消防审批、排水许可、人防意见);4.涉及环保的还应当由生态环境分局出具环保意见;5.公安分局出具的公安门牌证明。满足上述资料要求且土地使用权人在完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违法建设处罚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方办理确权登记。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可申请补办不动产确权登记,补办资料主要包括:1.测绘报告;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市住建局公示目录中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已在我市诚信登记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区住建水利局意见(消防审批、排水许可、人防意见);4.涉及环保的还应当由生态环境分局出具环保意见;5.公安分局出具的公安门牌证明。满足上述资料要求且土地使用权人在完成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违法建设处罚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方办理确权登记。

  五、其它事项

  (一)符合处理范围的不完善报建手续建设工程,必须在本意见有效年限内办理补办手续并取得产权登记,逾期将不能按照本意见办理,应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2018年4月1日前项目已整体竣工,虽然动工开发时间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时间,但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没有违约条款的,不影响确权登记发证,由自然资源分局提供供后监管意见并继续跟进供后监管工作。

  (三)不动产权证历史补办过程中,应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对原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涉及产业、投资额等约定或规定条款的考核,不应作为确权登记发证的前置要求,由自然资源分局发函告知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

  (四)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获得违法建设确权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本意见由自然资源分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此前区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政策解读:关于《佛山市高明区妥善处理报建手续不完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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