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水库集水区桉树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文件

 点击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水库集水区桉树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近日,《佛山市高明区水库集水区桉树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出修订,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出台背景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新发展理念、着眼推动高质量发展,强调“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对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等作出重要部署。2017年,佛山市成功创建国家森林城市,随后持续深入开展粤港澳大湾区高品质森林城市建设。高明区作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之一,随即提出了打造岭南田园城市新样本的目标。

  (二)根据2017年二类调查数据显示,全区水库集水区林地面积约12.3万亩。其中桉树种植面积约5.81万亩,占比47.24%,超出了森林结构的合理比例。此外,速生桉的轮伐期大多为5-7年,种植的前三年需频繁地开展除草、施肥等人工干预活动,不利于水源的涵养,特别是有部分速生桉经营者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在种植时不仅存在种植过密、品种单一、化肥除草剂使用过量等诸多问题,甚至采用全垦整地、炼山等掠夺式经营方式,对生态的稳定性造成了破坏。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第四十条和第六十条对水库集水区域的更新造林及违反处罚作了明确规定,分别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江河两岸及水库集水区域生态公益林建设,严格控制采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炼山或者全垦方式更新造林,不得栽种桉树等不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树种”,以及“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采用炼山或者全垦方式更新造林以及栽种桉树等不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树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佛山市高明区水库集水区桉树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试行)》(明府办〔2017〕186号)于2017年12月21日印发,有效期三年,于2020年12月20日到期失效。在施行的三年中,该文件为水库集水区清桉工作的推进提供了良好的指导作用。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对该办法实施以来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全面审查,并研究核查三年以来上级有关文件工作的新精神,认为其符合现行工作要求,结合机构改革后相关职能机构的名称变化等实际,故经过简易修改后,拟继续实施。

  基本思路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水库集水区范围内的桉树林进行缩减和规划。

  结合我区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尊重规律的原则,既考虑到生态效益,也考虑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对水库集水区范围内的桉树按比例逐步改造,防止“一刀切”简单化。

  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鼓励经营者将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对同意调整的林地林木经营者一次性优先安排采伐指标。

  落实管理措施,保障《管理办法》的执行。

  总体来说,水库集水区范围内桉树林采伐更新管理实行桉树清理与改种相结合、桉树清理与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对桉树进行更新改造,改种乡土阔叶树种,优化树种结构。

  三、目标任务

  改变我区桉树单一树种种植过滥的局面,进一步优化我区森林树种结构,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保障森林生态安全,提高森林生态功能,改善水库集水区的生态环境,为我区推进生态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内容结构

  《管理办法》共分4章,共16条。分别是“总则”“采伐更新管理”“落实责任”“附则”。

  “总则”说明了《管理办法》出台的依据和目的,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以及《管理办法》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采伐更新管理”具体说明了采伐更新的管理单位,采伐的申请、审核、审批流程和验收的标准,以及管理措施。

  第三章“落实责任”明确了各部门在实施《管理办法》过程中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明确了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处罚依据以及执法主体。

  五、重点举措

  (一)水库集水区范围内桉树缩减比例由2008年56号文规定的20%提到100%。在申请采伐林木前,申请人自愿与属地林业部门签订造林更新合同,确定造林更新树种,并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造林设计方案。

  (二)非桉树林申请采伐,采伐迹地全部更新为非桉树类乡土阔叶树种,按《佛山市高明区桉树种植暂行规定》(明府字〔2008〕56号)执行。

  (三)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的,完成相关界定程序后,区林业部门一次性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完成采伐后,由区镇财政按照安排资金进行改造。具体操作如下:

  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权属应明晰,且要经得林权权利人的同意(属村集体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由林权权利人向镇(街道)林业部门提出调整的申请,由各镇(街道)林业部门按程序做好生态公益林的界定工作。完成相关界定程序后,区林业部门一次性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完成采伐后,由区镇财政按照当年执行的森林碳汇重点生态工程实施方案安排资金进行改造。

  六、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解释力度。加大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本《管理办法》的宣传及政策解读;宣传单一树种种植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高公民的认知度;加大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力度,形成社会共识。

  (二)落实部门责任。区林业部门统一制定具体的年度水库集水区清桉目标,合理安排年度林木采伐限额,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镇(街道)负责《管理办法》的具体落实,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严把造林作业设计和验收关。设计队要从造林树种、造林规程上把好关,尽量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乡土阔叶树种,营造混交林,同时,明确造林地点、技术规程等。各镇(街道)、林业部门必须从改造面积、设计树种、种植高度、株行距、成活率等指标进行从严把关,特别是桉树萌芽的处理务必要做到桉树头枯死,并做好拍照备存,归档管理。

  (四)落实惩罚措施。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验收结果,要求没有按时完成更新或者更新质量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经营的桉树林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区、镇(街道)林业部门造册登记,不再安排林木采伐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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