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水库集水区桉树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主动公开                                                                              GMFG2020022号


  明府办〔2020〕24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水库集水区桉树林采伐更新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水库集水区桉树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修订)》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区林业部门)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9日




  佛山市高明区水库集水区桉树林采伐更新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区森林树种结构,增强生物多样性,提高森林生态功能和森林质效,改变我区桉树单一树种过滥的局面,进一步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生态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及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库集水区(集雨区)范围,是指库区水库大坝上游由地面分水线所包围不规则图形的流域面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小二型以上(含小二型)水库集水区范围内的桉树商品用材林。

  第四条  水库集水区范围内桉树采伐更新管理实行“合理规划、因地制宜、科学种植、逐步调整”的方针。

  第五条  水库集水区范围内桉树采伐更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尊重规律。既考虑公共利益,利于改善生态,又兼顾群众利益。

  (二)公平、公正、公开,依法行政。及时向公众公开区内各水库集水区范围信息。

  (三)循序渐进、突出重点。按照上级下达的采伐指标及个人申请,逐年推进,优先考虑水库集水区的采伐申请。

  (四)属地管理。水库集水区范围内桉树林更新管理由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组织实施。

  (五)生态优先。对同意调整为省、市(区)级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经营者一次性优先安排采伐指标。

 第二章 采伐更新管理

  第六条  水库集水区范围内桉树林采伐更新管理实行桉树限种与改种相结合、缩减桉树与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对桉树进行更新改造,改种乡土树种,优化树种结构。

  建立长效机制,区林业部门要会同各镇政府(街道办)加大生态文明建设、水资源保护以及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40条、第60条的宣传,做好相关群众的思想工作,争取逐步将水库集水区范围内的商品林(特别是农户的自留山、责任山)规划为省、市级生态公益林。对同意调整为省、市级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按新增生态公益林的程序进行界定,并实施生态公益林保护措施,落实管护措施和补偿机制。

  第七条  区林业部门要严格规范水库集水区范围内桉树林采伐更新实施程序:

  (一)林木采伐

  1.提出申请。林木经营者向属地林业部门提出申请,由属地林业部门收取申请材料,将采伐申请报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加具意见后,报区林业部门审批。

  2.审核审批。区林业部门要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审批。

  在申请采伐林木前,申请人自愿与属地林业部门签订《造林更新合同》,确定造林更新树种,并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造林设计方案。

  非桉树林申请采伐,采伐迹地全部更新为非桉树类乡土树种,按《佛山市高明区桉树种植暂行规定》(明府字〔2008〕56号)执行。

  3.《造林更新合同》必须明确采伐林木后更新树种全部为非桉树类乡土树种以及造林株行距、成活率、完成更新的时限等。

  (二)迹地更新改造

  1.林木经营者在根据《造林更新合同》规定的树种、种植株行距进行更新改造的同时,必须做好桉树萌芽的清理。

  2.造林验收。种植苗木一年后,由区林业部门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评估,属地林业部门组织现场更新改造验收,验收标准:桉树头全部枯死且没有新种植桉树,改种树种和规格符合种植要求,抚育率达100%,苗木保存率达85%以上。

  3.造林后连续抚育三年。抚育内容包括除草、追肥、松土、培土、补植、去萌等。抚育率要求达100%,苗木保存率要求达85%以上。桉树头全部枯死且没有新种植桉树。

  4.抚育验收。造林后第三年最后一次抚育结束后组织抚育验收,主要查验更新树种保存面积、苗木保存率、苗木生长指标、桉树清除情况,要求林木保存率达85%以上,平均树高达到3米以上(特殊树种按树种特性确定),林木长势旺盛,林分基本郁闭,桉树头全部枯死且没有新种植桉树。

  (三)管理措施

  1.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权属应明晰,且要经得林权权利人的同意(属村集体所有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由林权权利人向属地林业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由属地林业部门按程序做好生态公益林的界定工作。完成相关界定程序后,区林业部门一次性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完成采伐后,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照当年的森林碳汇重点生态工程实施方案安排资金进行改造。

  商品林完成生态公益林界定手续后,从第二年起按照生态公益林补偿的相关规定,每年给予林地经营者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林地经营者与林地所有者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并争取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

  2.区林业部门根据验收结果,对没有按时完成更新或者更新质量不合格的桉树林经营单位和个人,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区、镇(街道)两级林业部门造册登记,不再安排林木采伐指标。

  第八条  桉树采伐申请须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加具意见,报区林业部门审批。

 第三章 落实责任

  第九条  区林业部门负责对全区水库集水区范围内桉树采伐更新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具体实施;区水利部门根据部门职能协调推进水库集水区范围桉树采伐更新工作。

  第十条  区林业部门负责编制地区林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林业发展目标,划定水库集水区控桉范围;并将水库集水区范围内桉树采伐更新列入规划,合理安排各年度的林木采伐限额和更新改造任务,制定具体的水库集水区缩减桉树面积目标。

  第十一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应当主动与区林业、水利部门联系,对本辖区水库集水区范围内的桉树种植情况进行摸查,严格控制桉树种植,大力推广乡土树种,优化树种结构。

  各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制止水库集水区范围内违法违规种植桉树的行为,并及时上报区林业部门,区林业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区水利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配合。

  第十二条  区水利部门应当协助区林业部门明确区内小二型以上(含小二型)水库集水区的具体范围并予以公告,将水库集水区范围内桉树采伐更新列入水库周边地区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规划。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于在我区水库集水区范围内采用炼山或者全垦方式更新造林以及栽种桉树等不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树种的行为,由区林业、水利部门依照职权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40条、第60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区林业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2017年12月22日印发的《佛山市高明区水库集水区桉树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试行)》(明府办〔2017〕186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佛山市高明区水库集水区桉树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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