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高明区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健康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现将《高明区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作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自2014年来,国家已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2015年我区开始设立区级疾应急救助基金,从2014年到2019年,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已救助190人,救助金额达235万。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能有力保障各医疗机构对需要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的患者实施高效、有序的医疗救助,对保障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能缓解医疗机构的经济压力,有利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为加强和规范我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保证基金有效利用,特制定《高明区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二、政策依据

  (一)《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5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广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4〕63号)

  (三)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卫〔2015〕72号)

  (四)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佛山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佛卫〔2018〕123号)

  三、主要内容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佛山市高明区区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的,医疗机构对发生急重危伤病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的患者的急救费用。

  (二)区政府设立区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从2015年起,区财政每年安排区级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用于承担向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规模将根据区内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

  (三)成立佛山市高明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为区卫生健康局主要领导,副组长为区卫生健康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分局、医疗保障分局分管领导,成员为区卫生健康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分局、医疗保障分局相关业务负责人。主要职责是负责审议区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的工作规范、工作报告及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提交的讨论事项,协调解决工作过程的重大问题。

  (四)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的救助对象是在佛山市高明区内医疗机构收治的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的患者。

  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规范,及时对急危重伤病患者实施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医疗机构在对救助对象紧急救治后发生欠费的,必须及时核实欠费患者身份,尽责追讨身份明确患者的欠费。对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欠费,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收齐医疗机构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从医学专家库抽出医疗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医学审核,出具专家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由区卫生健康局将审核结果送民政、公安、医疗保障局进行审查。审查结束于2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交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拨付申请,审定后拨付各单位。

  (七)卫生健康部门要严格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的身份。民政部门要协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和核实是否已接受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资金支付等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做到应救尽救。医疗保障部门要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财政部门根据卫健部门编制的部门预算,将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纳入预算,按时拨付救助资金。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重大政策研究制定及推动落实等工作。

  四、解读机关

  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健康局      联系电话:0757-8866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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