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健康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主动公开                                                                      GMBG2020009


  明卫字〔2020〕84号

  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健康局等五部门关于

  印发佛山市高明区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各镇(街道)财政办公室、荷城街道卫生健康办公室,公安分局各派出所,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建立完善我区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进一步提高疾病应急救助能力,保障对需要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的患者实施高效、有序的医疗救助,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关于印发基本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广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4〕63号)、《广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粤卫〔2015〕72号)、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佛山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佛卫〔2018〕123号)以及相关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公安分局、医疗保障分局联合制定了《佛山市高明区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健康局           佛山市高明区民政局

  佛山市高明区财政局            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高明分局

  2020年12月9日

  (联系人:雷秋萍,电话:88662221)

  佛山市高明区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区医疗救助体系,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广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4〕63号)、区财政局、区卫生计生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区级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财社〔2015〕2号)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参照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佛山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佛卫〔2018〕12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佛山市高明区区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的,医疗机构对发生急重危伤病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的患者的急救费用。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区政府设立区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从2015年起,区财政每年安排区级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用于承担向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规模将根据区内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

  基金筹集来源包括上级资金补助、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以及社会各界捐助等,鼓励积极吸纳社会各界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四条  中央补助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及《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94号)精神实施管理。省级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管理依据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级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356号)实施。市级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管理依据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局《佛山市市级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佛财社〔2015〕71号)实施。区级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管理依据区财政局、区卫生计生局《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区级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财社〔2015〕2号)实施。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保证救助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和救助基金使用公开、透明、专业、规范,成立以下组织机构:

  (一)成立佛山市高明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为区卫生健康局主要领导,副组长为区卫生健康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分局、医疗保障分局分管领导,成员为区卫生健康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分局、医疗保障分局相关业务负责人(名单见附件1)。主要职责是负责审议区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的工作规范、工作报告及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提交的讨论事项,协调解决工作过程的重大问题。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承担区级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职能,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区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日常管理,编制年度区级疾病救助专项资金预算;定期收集汇总辖区内医疗机构提交的救助基金申请材料,组织医学专家审核,审核结果由卫生健康、民政、公安、医疗保障四部门核准后,及时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区财政局;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募集资金;提出中央、省级补助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分配方案等报区财政局。

  (三)成立区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审核医学专家库,对医疗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医学审核,专家库成员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区卫生健康局是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疾病应急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基金经办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由政府予以保障。

  第四章  救助范围

  第七条 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的救助对象是在佛山市高明区内医疗机构收治的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的患者。医疗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患者实施紧急救治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可按相关规定向本级疾病应急救治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申请补助。

  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原则上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32号)或者国家、省有关疾病规定、标准或规范执行,急性重性精神障碍参考有关诊断标准执行。

  急救费用是指救助对象发生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家或省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病程明显延长的患者或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医疗费用。

 第五章 身份确认及资金核报程序

  第九条  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规范,及时对急危重伤病患者实施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

  医疗机构在对救助对象紧急救治后发生欠费的,必须及时核实欠费患者身份,尽责追讨身份明确患者的欠费。对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欠费,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第十条 身份确认程序

  (一)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的患者,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身份确认:

  1.收治医疗机构应第一时间向医疗机构所在辖区的派出所申请协助认定患者身份;

  2.辖区内派出所应及时出警,主动核查患者身份,并于72小时内出具患者身份核查结果文件;若无法出具身份核查情况,由医院出具情况说明(如向属地派出所发出的申请书、救护车出车记录或接诊记录等)。

  (二)对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的患者,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身份确认:

  收治医疗机构提供患者身份证件、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等证件资料;其中:

  1.低保、特困或低保临界对象:患者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情况证件(低保、特困证件或临界低保证件等);

  2.非低保、特困或低保临界对象而经济困难者:患者向医疗机构出具无力支付的欠条;确有经济困难而无欠条者,由医疗机构出具医疗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收治医疗机构负责初步审查患者是否符合应急救助条件及核定对其实施紧急救治发生的费用,在患者出院(或死亡)后的规定时间内通过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或者国家、省指定的相关平台进行信息登记,并在指定时间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给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申请补助。

  第十二条 对救助对象紧急救治所发生的欠费,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商业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资金和红十字会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区级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实行每年两次的核报制度。医疗机构按以下程序申请应急救助基金:

  收治医疗机构将日常医疗工作中收集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申请表(个人)》(附件2)及相关资料汇总,填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申请表(医疗机构)》(附件3)并附相关材料,按时向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每年4月15日前提交上年度10月到本年度3月期间发生费用的申请材料,10月15日前提交本年度4-9月发生费用的申请材料。

  材料包括:

  身份有关材料:

  (1)身份不明患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患者身份核查说明或者医疗机构出具记录(如出车记录或接诊记录等)或身份核查申请、并由属地派出所加具意见。

  (2)无力支付患者:

  下面其中一项材料:

  患者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参保人提供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患者拒绝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的,医疗机构需向属地派出所申请患者身份信息核查,并出具没有提交原因的书面说明和身份核查材料;

  由于患者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无法查核身份信息的,医疗机构专门出具单独书面说明,并由当事科室两名以上收治医师签名确认(标明医师资格证书编码),加盖单位公章。

  下面其中一项材料:

  低保、特困或低保临界对象: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情况证件(低保、特困证或临界低保证等);

  非低保、特困或低保临界对象而经济困难者:患方出具欠条(格式可参考附件4);无欠条者由医疗机构专门出具欠款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

  2.患者已缴费用的医疗机构收费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3.医疗机构盖章的医疗费用清单。

  4.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机构盖章的病历复印件;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机构盖章的长期、临时医嘱、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及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

  5.申请人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32号)及相关规范以外的疾病种类申请者,医疗机构须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申请表(个人)》上说明实施急救救助的原因。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收齐医疗机构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从医学专家库抽出医疗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医学审核,出具专家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由区卫生健康局将审核结果送民政、公安、医疗保障局进行审查。审查结束于2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交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拨付申请,审定后拨付各单位。

  (三)救治医疗机构定期按要求将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区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填写《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情况个案统计表》(附件5)和《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情况阶段汇总表》(附件6)报送市卫生健康局,同时报区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区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根据人口数量、上一年度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发生情况等因素,编制下一年的专项资金预算,并报区财政局审核。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要严格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的身份。民政部门要协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和核实是否已接受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资金支付等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做到应救尽救。医疗保障部门要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财政部门根据卫健部门编制的部门预算,将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纳入预算,按时拨付救助资金。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重大政策研究制定及推动落实等工作。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严格履行以下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杜绝应救不救现象。

  建立完善医院、科室两级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评制度。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要尽责追讨欠费。

  医疗机构应当为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患者建立专门档案,保存患者医疗救治以及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审核、拨付等有关资料。

  医疗机构应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请相关部门协助追讨欠费。

  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减免救助对象的救治费用。

  及时指导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

  严格按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范围申请,严禁为非救助对象、非急危重伤病者申请救助。

  第十八条  被救助对象必须配合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治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被救助对象所提供信息及其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 实行专项基金管理责任追究制。

  (一)对疾病应急救助专项基金管理的相关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医疗机构在专项基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之后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省、市有新规定要求时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1.佛山市高明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佛山市高明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个人)

  3.佛山市高明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申请表(医疗机构)

  4.欠条(参考格式)

  5.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情况个案统计表

  6.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情况阶段汇总表

  7.高明区各派出所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8.佛山市高明区疾病应急救助办事流程指引


附件下载:附件1-8.doc

政策解读:《佛山市高明区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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