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全文:关于明确“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问题的通知

  一、主要内容

  1.发放对象及发放金额:在2015年12月31日前,户籍登记在本省的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没有再生育的夫妻,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办理或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补办)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2.发放途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本人所在单位发放,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即5元/人/月)。3.相关情况说明:对在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在2016年1月1日后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向户籍(或居住地)所在镇(街道)卫计部门办理了二孩生育登记或申请再生育审批的,由发证单位收回或取消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单位从其领取二孩生育登记证明或批准再生育子女决定书之月起,停止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此前享受的不退还。“全面两孩”政策后,提倡按政策生育,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镇(街道)卫计部门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二、拟解决的问题

  明确“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金额、发放对象和发放方式等信息,解决“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存在的问题。

  三、制度和措施的依据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款: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四、行政相对人执行该文件时可能提出的其他疑问

  疑问:在2016年1月1日后补办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前的保健费是否需要补发?

  答:不补发,独生子女保健费由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开始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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