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 明卫字〔2020〕89号 GMBG2020010
关于明确“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独生子女
保健费发放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清理规范津补贴要求,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公司、国有企业等在“全面两孩”政策(即2016年1月1日)实施后对职工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问题明确如下:
一、发放对象及发放金额:在2015年12月31日前,户籍登记在本省的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没有再生育的夫妻,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办理或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补办)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
二、发放途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本人所在单位发放,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即5元/人/月)。
三、相关情况说明:对在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在2016年1月1日后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向户籍(或居住地)所在镇(街道)卫计部门办理了二孩生育登记或申请再生育审批的,由发证单位撤回或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单位从其领取二孩生育登记证明或批准再生育子女决定书之月起,停止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此前享受的不退还。“全面两孩”政策后,提倡按政策生育,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镇(街道)卫计部门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12 月10 日
政策解读: 《关于明确“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