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和规范高明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充分发挥区级储备粮油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确保地方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备安全,根据2019年1月31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修订印发的《佛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我区人民政府修订印发了《佛山市高明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背景

  2016年,经区政府审核同意,由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佛山市高明支行出台了《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明发规统〔2016〕33号)和《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地方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办法>的通知》(明发规统〔2016〕34号),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油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经过多年的发展,该办法已经不适应目前高明区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需要,特别是在职责分工、储备粮油轮换、动用、费用财政补贴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2019年1月,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佛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佛府办〔2019〕5号),该办法的出台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储备粮油管理提供了依据。随后,南海区、顺德区、三水区分别制定印发其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根据市对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的要求,参照市和邻区新修订的管理办法,结合高明区实际,为规范高明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确保区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区级储备粮油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区发展改革局牵头组织修订《佛山市高明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文件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2.《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9〕5号)。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九章四十二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第二章明确了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等。第三章至第六章明确了区级储备粮油的收储与管理、轮换与销售、动用、财务和统计等具体内容。第七章至第八章明确了各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以及法律责任。第九章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权以及施行日期。

  (二)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主要目的。加强和规范高明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确保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调控粮油市场。

  《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油,是指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任务,用于调节全区粮油供求总量平衡,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区级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轮换、动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从事或者参与区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与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办法》的部门职责。区发展改革局为我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区级储备粮油总量平衡和调节,指导、监督粮油储备工作;根据应急需要,按有关程序向区政府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油的建议和请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佛山市高明支行、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粮食储备公司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区级储备粮油的具体收储管理、储备费用安排、信贷监管等相关工作。

  《办法》的承储单位要求。区国有粮食企业是区级储备粮油的承储单位,负责落实区级储备粮油储备任务,承担区级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对区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负责提出和执行区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按规定向区粮储中心上报储备粮油相关情况;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粮食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油的业务管理制度。

  《办法》的收储与管理原则。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市政府下达的高明区区级储备粮油储存任务,将我区储备规模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粮储中心确定区级储备粮油的总体布局、品种和结构方案并下达给承储单位,并抄送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区农发行备案;区粮储中心指导承储单位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油的收储。

  《办法》的轮换管理。区级储备粮油轮换实行计划审批制,由承储单位根据储备粮油的品种质量情况和入库年限,于每年12月提出区级储备粮油下一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计划,报区粮储中心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组织储备粮油轮换。承储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如要对年度轮换计划进行调整,必须经区粮储中心审批同意。区级储备粮油轮换可采取静态轮换或动态轮换。

  《办法》的动用原则。在出现粮食市场相关异常波动情况时,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油。动用区级储备粮油,按区有关文件要求执行。由佛山市高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区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区粮储中心和承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油并下达命令。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区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三、《办法》的监管措施

  (一)区发展改革局、区粮储中心、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和区农发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区级储备粮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在书面记录上签字,拒不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二)库存检查、春季和秋季粮油安全普查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粮储中心会同区国资局、区财政局、区农发行等单位每年组织开展。检查内容包括区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轮换、储存管理、安全生产、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粮食风险基金及地方储备粮油费用的落实情况等。

  四、《办法》的执行时限

  自2020年10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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