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动公开                                                                                                         GMFG2020018号

 

  明府办〔2020〕19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展改革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7日



  佛山市高明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高明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确保粮油数量准确、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调控粮油市场,根据《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规规定,参照《佛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油,是指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任务,用于调节全区粮油供求总量平衡,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区级储备粮主要包括原粮(稻谷、小麦、玉米)和成品粮(大米、面粉)。区级储备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储备油)主要包括花生油、菜籽油、大豆油、棕榈油及调和油等。区级储备粮规模中,口粮品种(稻谷、小麦、成品粮)储备的比例不得低于区级储备规模80%。

  区级储备粮油的所有权属于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未经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三条  区级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轮换、动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从事或者参与区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与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局为我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区级储备粮油总量平衡和调节,指导、监督粮油储备工作;根据应急需要,按有关程序向区政府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油的建议和请求。

  第五条  区粮食物资储备中心负责监督管理区级储备粮油,贯彻落实区级储备粮油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负责区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以及业务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负责监督落实区级储备粮油储备任务,审批区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代储企业资格;与区财政局共同制定区级储备粮油的费用补贴标准,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区级储备粮油的数量和补贴标准,编制和上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根据区级储备粮油规模安排储备费用(包括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等),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会同区粮食物资储备中心对区级储备粮油的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佛山市高明支行(以下称农发行高明支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和发放区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区国资局配合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物资储备中心督促区国有粮油承储单位落实区级储备任务,将落实储备任务的情况纳入国有粮油承储单位绩效考核;负责对区级储备粮油的仓储设施、财务收支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并确保区级储备粮油安全储存、安全生产,对违反储备粮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区国有粮食企业(区粮食储备公司)是区级储备粮油的承储单位,负责落实区级储备粮油储备任务,承担区级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对区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负责提出和执行区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按规定向区粮食物资储备中心上报储备粮油相关情况;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粮食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油的业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  收储与管理

  第十条  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市政府下达的高明区区级储备粮油储备任务,将我区储备规模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粮食物资储备中心确定区级储备粮油的总体布局、品种和结构方案并下达给承储单位,并抄送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农发行高明支行备案;区粮食物资储备中心指导承储单位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油的收储。

  第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油入库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粮油质量、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油按静态储备和动态储备两种方式进行管理。

  (一)静态储备是指承储单位严格将储备粮油收储、销售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并按规定期限进行轮换。

  (二)动态储备是指在确保储备粮油承储任务常年足额的前提下,承储单位根据上级下达的动态储备粮油轮换计划,自主选择轮换时机进行轮换,先入仓后出仓。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可以委托有资质企业代储区级储备粮油,代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粮油企业。

  (二)储备粮代储企业自有仓库(不含棚仓、砖木、瓦结构仓和土圆仓)有效仓容在1500吨以上,且同一库区内有效仓容不少于1000吨;储备油代储企业总储存能力在150吨以上(不包括外租仓储容量,下同),且同一库区内储存能力不少于100吨。

  (三)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粮方式、粮油品种、储存粮油周期、消防安全等相适应的仓(罐)储设备,仓(罐)及配套设施等符合国家和省的粮油仓储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四)具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粮食质量检测能力和场所,持有省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检验和保管技术人员,检验人员不少于1人,保管人员不少于1人;实行动态轮换的储存仓库(除筒仓外)配有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区级储备粮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实行信号实时有效对接。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违纪经营纪录,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没有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没有失信记录。

  (六)日常管理规范,储备粮油出入库手续完备、作业安全,能及时、全面、准确地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和库存实物台账等管理资料。

  第十四条  申请区级储备粮油代储资格的企业,须向区粮食物资储备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区级储备粮油代储条件确认企业申请表、审核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二)申请代储条件确认企业情况表、仓库基本情况,以及检验条件情况表等。

  (三)申请代储条件确认粮食保管、检验等人员基本情况和从业资格证明。

  (四)近3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区粮食物资储备中心通过书面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核确认,并抄送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和农发行高明支行备案。

  第十五条  区级储备粮油代储资格条件确认有效期为3年。已取得区级储备粮油代储资格的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区粮食物资储备中心提出资格条件确认的延期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提供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需实行代储计划的,需向区粮食物资储备中心提出代储书面申请,明确数量、品种、年限,经区粮食物资储备中心批准后,由承储单位通过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从已取得代储区级储备粮油资格的企业中,采取公开招标形式,选取代储企业实施;承储单位应当与代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合同有效期应在区级储备粮油代储资格有效期内,合同签署后报区粮食物资储备中心、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和农发行高明支行备案。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对代储企业实行合同管理,定期对代储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指导督促企业落实仓储、统计、账务和安全管理等制度规定,以确保储备粮油数量准确、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主要任务包括:

  (一)每月至少两次派员前往代储企业进行实地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

  (二)督促代储企业在代储资格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区粮食物资储备中心提出条件确认的延期申请。

  (三)对代储企业储存的储备粮堆位、数量、质量、保管账、卡牌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发现代储企业不符合储备资格的,必须及时向区粮食物资储备中心报告,由区粮食物资储备中心取消该代储企业代储资格,并抄送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和农发行高明支行备案。区级储备粮油代储退出后,由承储单位对代储企业的区级储备粮油进行清算,清算计划报区粮食物资储备中心、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和农发行高明支行备案。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和代储企业需落实区级储备粮油管理的要求,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是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实物账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和代储企业应当保证出入库的区级储备粮油的质量检验结果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建立区级储备粮油质量档案,内容包括库房和货位号、粮油品种、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质量等级、水分、杂质、储存品质等项目和指标。每年3月和9月要分别对库存粮食进行一次品质控制指标的全面检测,并认真做好检测分析报告,为科学储粮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必须储存在质量良好的标准仓房,储粮仓房应达到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的“四无粮仓”标准;储备油库达到无变质、无混杂、无渗漏、无事故的“四无油罐”标准。承储单位和代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储粮安全负完全、直接责任。

  第四章  轮换与销售

  第二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区级储备粮油数量充足、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油轮换实行计划审批制,由承储单位根据储备粮油的品种质量情况和入库年限,于每年12月提出区级储备粮油下一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计划,报区粮食物资储备中心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组织储备粮油轮换。承储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如要对年度轮换计划进行调整,必须经区粮食物资储备中心审批同意。

  第二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油轮换可采取静态轮换或动态轮换。

  采取静态轮换的区级储备粮油,其收储和轮换通过采取公开招投标、竞价交易、定向购销、定向采购、加工转换等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投标。承储单位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投标。

  (二)竞价交易。承储单位通过区粮食物资储备中心认定的交易平台进行。

  (三)定向购销。承储单位向定点企业或定点企业指定的供货商购入储备粮油,购销合同期满后,将该批粮油全部售卖给该定点企业或定点企业指定的销货商。

  (四)定向采购。承储单位向协议产粮区直接采购储备粮油。

  (五)加工转换。承储单位把区级储备稻谷加工转换成大米储备。

  采取静态轮换中公开招投标和竞价交易方式的区级储备粮油每批次交易底价,由承储单位根据粮食市场价格情况,提出本批次区级储备粮油的轮换或采购底价,报区粮食物资储备中心和区国资局备案,并抄送农发行高明支行。

  采取静态轮换中定向购销、定向采购、加工转换等方式进行的,承储单位必须经区粮食物资储备中心审批同意,并报区国资局备案。

  采取动态轮换的,承储单位可自主安排收储和轮换方式,费用包干、自负盈亏。

  第二十五条  区级储备粮油一般以(按当年生产的粮食计算)储存年限为依据安排轮换计划:大米和食用植物油不超过1年、玉米不超过2年、稻谷和小麦不超过3年。储备粮油储存期间,若库存粮油出现质量不符合宜存标准的,应立即组织轮换;若达到轮换期限后,其质量经法定粮油检测机构判定仍符合宜存标准的,并经区粮食物资储备中心核定,储备粮油可适当延迟轮换,但延期不能超过1年。除应急动用情况外,区级粮食储备实物库存数量应不低于区级储备粮规模的75%。每年12月31日要确保足额储存(按广东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计算)。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从出库日起计不得超过4个月。采取动态轮换的储备粮任何时点实物库存数量要保持100%。

  第二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在区级储备粮油轮换前认真做好市场粮情、粮油价格的调查和测算工作,合理把握区级储备粮油轮换的时机,在确保区级储备粮油轮换安全的基础上,按时完成区级储备粮油的轮换计划,每批次成交完毕后,将成交的具体品种、数量、价格报区国资局、区粮食物资储备中心、农发行高明支行备案。

  第五章  动  用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油:

  (一)发生洪涝、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三)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动用区级储备粮油,按区有关文件要求执行。由佛山市高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区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区粮食物资储备中心和承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油并下达命令。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区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

  第六章  财务和统计

  第三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粮食流通统计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储备粮油台账制度,同时要定期统计、分析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按管理要求报送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物资储备中心、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及农发行高明支行;区粮食物资储备中心每年要对本年度12月底的承储单位粮食实物台账进行一次审核,确保保管帐、会计账和统计账相一致。

  第三十二条  区粮食物资储备中心负责编制和上报区级储备粮油储备费用补贴年度预算;区级储备粮油费用实行包干管理方式,费用包括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贷款利息,储备粮油费用每月由区粮食物资储备中心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拨款,区财政局审核后直接拨付给承储企业;区财政局、区粮食物资储备中心负责监督承储企业储备费用补贴使用情况,承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财务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使用核算储备费用补贴,严禁截留、挪用。

  第三十三条  储备粮油费用具体补贴标准由区财政局与区粮食物资储备中心根据承储品种、市场情况共同制定,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承储单位须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及有关账户。承储区级储备粮油所需资金由农发行高明支行根据下达的储备规模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贷款,实行库贷挂钩,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接受该行信贷监管;承储单位按双方合同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有关规定还本付息,并适当为储备粮购买相关财产保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物资储备中心、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和农发行高明支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区级储备粮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单位检查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粮油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区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发现储备粮油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有权责成承储单位予以纠正或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库存检查、春季和秋季粮油安全普查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区国资局、区财政局、农发行高明支行等单位每年组织开展。检查内容包括区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轮换、储存管理、安全生产、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粮食风险基金及地方储备粮油费用的落实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在书面记录上签字,拒不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区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务收支有弄虚作假等危及区级储备粮油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及时督促纠正和处理,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不按职责和有关要求对区级储备粮油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其他违纪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第三十九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物资储备中心、区财政局责令其改正并通报区国资局,区国资局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一)拒不组织实施或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及政府动用决定的;

  (二)发现区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等危及区级储备粮油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入库的区级储备粮油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的;

  (四)对区级储备粮油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造成区级储备粮油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五)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油数量,在区级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六)擅自串换区级储备粮油的品种、变更区级储备粮油储存地点的;

  (七)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油,或者造成区级储备粮重度不宜存的,或者造成区级储备油酸败的;

  (八)将区级储备粮油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造成区级储备粮油损失的;

  (九)拒绝、阻挠、干涉相关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国家和省、市粮食流通政策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区级储备粮油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区级储备粮油,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佛山市高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明发规统〔2016〕33号)和《佛山市高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地方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办法的通知》(明发规统〔2016〕34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佛山市高明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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