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高明区养犬管理城市市区范围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明区养犬管理城市市区范围的通告

  为落实佛山市委、市政府关于养犬管理工作的要求,保障养犬管理工作在高明区顺利开展,根据《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及我区工作分工,高明区城管执法局牵头制定了《关于划定高明区养犬管理城市市区范围的通告》,现解读如下:

  按照《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工作要求,经研究高明区实际情况,划定中心城区核心区片区、三洲片区、西安片区、富湾片区、杨梅片区、人和片区、明城片区、石塘片区、更楼片区、白石片区、新圩片区、合水片区为高明区适用《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所称城市市区范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通告由高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解释:“本条例所称城市市区,包括本市街道办事处辖区,镇辖区内的工业园区、人口聚居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经研究高明区实际情况,结合《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划定中心城区核心区片区、三洲片区、西安片区、富湾片区、杨梅片区、人和片区、明城片区、石塘片区、更楼片区、白石片区、新圩片区、合水片区为高明区城市市区范围。

  在《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城市市区范围”分别约束第十二条和第二十条,关于禁止饲养烈性犬与携犬外出行为规范两项内容。高明区通过本次城市市区范围划定,意在上述区域实行禁止饲养烈性犬,并明确要求在上述区域内携犬外出明确需遵守《条例》第二十条的行为规范,通过法律手段约束不文明养犬行为,从而降低养犬对我市市容环境卫生与社会公共秩序的不良影响。

  为配合我区养犬管理工作开展进程,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参照《佛山市禁养烈性犬名录》,设置为3年,由高明区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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