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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公告—廖智斌、区惠兴

廖智斌、区惠兴:

  本局于2019年11月25日依法对你做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因无法联系到你本人,我局执法人员多次到涉案地址,但无人应答;通过EMS邮寄,邮政部门反馈的信息为无法送达。因此,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明管(执)罚〔2019〕字第27号](正文附后),请你自本公告发出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决定书(联系电话:0757-88988252),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限期拆除决定书

  明管(执)罚〔2019〕字第27号

  当事人廖智斌,男,汉族,1994年3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419940315****,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千禧街5号***梯***房。

  当事人区惠兴,女,汉族,1968年6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419680614****,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千禧街5号***梯***房。

  案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2019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明国路689号江滨香格里巡查时发现江滨香格里一街23号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经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核实,该建设行为未办理报建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查询函、规划定性函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责令其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按照《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我局拟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并于2019年11月2日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当事人廖智斌、区惠兴自收到本决定起十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

  本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到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永安街9号,高明区司法局一楼,邮编:528500)或佛山市人民政府复议委员会(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1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市司法局一楼南侧,电话:83382285,邮编528000)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南路3号)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佛山市高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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