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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公告—廖家良

  廖家良(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明国路689号江滨香格里2座1梯205房权属人,身份证号码:44068419890220****,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黄象村***号):

  本局于2019年10月31日依法对你做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因无法联系到你本人,我局执法人员多次到上述地址的房屋,但无人应答;通过EMS邮寄,邮政部门反馈的信息为无法送达。因此,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明管(执)罚〔2019〕字第142号](正文附后),请你自本公告发出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告知书(联系电话:0757-88988252),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明管(执)罚〔2019〕字第142号

廖家良:

  经查,你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高明区荷城街道明国路689号江滨香格里2座1梯205房搭建建(构)筑物,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告知书起七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或到本局执法二科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佛山市高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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