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南海、高明、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佛山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佛人社〔2016〕130号)以及《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佛人社〔2016〕131号),我市工伤保险费率将于2019年7月1日实施浮动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9年7月1日,我市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用人单位先调档到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所确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再按照《佛山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确定浮动档次及浮动费率。
二、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按照《佛山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实施浮动后,再对全体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阶段性下调30%,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三、告知与复议
(一)2019年6月1日前经办机构通过以下渠道告知用人单位核定的工伤保险浮动档次及费率。
1.佛山社保信息网;
2.5S电子税务服务厅(仅限开通社保费网上申报的单位);
3.佛山社保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申报系统(仅限机关事业单位)。
(二)用人单位对浮动费率有异议的,可于2019年6月10日之前,至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提出重新复核工伤保险费率的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将按照确定的费率征收工伤保险费。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以及《佛山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费率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