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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19年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根据《佛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19年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佛残联〔2019〕13号)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工作,现就2019年残疾人就业年审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

  高明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申报时间

  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进行申报年审,确认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申报年审。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gdzwfw.gov.cn),进行网上申报。

  (二)上门申报

  用人单位到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申报,地址: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百灵路88号区行政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57-88620331。

  (三)申报资料

  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登记表》;

  2.残疾人职工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4.上年度用人单位按月向残疾人职工发放工资或通过财政统发形式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复印件;

  5.上年度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

  经审核,确认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向用人单位出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

  四、缴费事项

  申报缴费期:2019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五、减免或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应在6月1日至9月30日内,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接到用人单位申请材料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复。

  六、其他事项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2018-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粤财社〔2018〕219号)文件规定,2018年至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征标准为: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2017年计征标准(35870.40元)的,按2017年的标准计征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2017年计征标准的,按其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

  计算公式: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标准

  用人单位将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四)表格下载

  相关表格下载请登录佛山市高明区民政局网站,网址:http://www.gaoming.gov.cn/gzjg/zfgzbm/qmzj/

  

    附件: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2.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登记表

  

  

  

  佛山市高明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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