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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管理办法》4月1日生效

  租赁当事人须及时录入信息,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

  佛山日报讯 记者李祥锐报道:昨日,记者从高明区住建水利局获悉,我市已制定新的《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生效。区住建水利局相关负责人提醒,租赁当事人应及时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近年来,随着佛山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在庞大的租赁规模和复杂的租赁关系下,多头交叉管理、违法出租等问题频频出现,亟须出台新的管理规定,弥补管理漏洞,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

  结合国家对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战略部署和政策走向,市住建部门系统梳理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借鉴学习外地先进管理经验,分析研究各区集中反映问题诉求,制定新的《住房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办法对租赁行为进行规范,明确不符合规划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住房不得出租;抵押住房经抵押权人同意后可以出租,抵押人不得擅自以出租方式处分抵押住房。

  针对出租人随意加收租金、水电气费等乱象,新办法规定,出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和保证金,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及在代收水电气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同时鼓励租赁当事人使用住建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共同拟定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区住建水利局相关负责人提醒,根据新办法,租赁当事人应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录入双方合法身份证件信息和住房租赁合同信息。在订立住房租赁合同后的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通过网上平台,或到镇(街道)行政服务窗口提交材料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若备案内容出现变化,租赁当事人也要在30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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