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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疫情防控1号文:各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佛山市高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告

(第1号)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广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和《佛山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区企业复工的有关注意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工的要求

  (一)各企业不早于2月9日(正月十六)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企业除外。

  (二)拟提前复工企业在复工前至少提前2天将复工材料报属地政府(镇政府、街道办、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会同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疫情防控组、属地政府(镇政府、街道办、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审核符合条件后,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后方可复工。


二、复工的条件

  (一)防控机制到位。要建立疫情防控内部责任机制和应急预案。

  (二)员工排查到位。企业职工健康监测措施健全,建立“一人一档”建档分类筛查机制,已有效规劝来自或去过重点疫情地区的员工留在当地暂不返粤复工。

  (三)设施物资到位。卫生防护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齐备,做好口罩、测温仪、消毒水等疫情防控物资10天以上使用量的保障工作。

  (四)内部管理到位。每日检测员工身体状况并按规定上报情况,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及隔离区管控。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

  (五)符合上级关于企业复工的其他规定。


三、复工的安排

  全区企业实行错峰复工,视疫情防控的需要,按照生产任务紧急、生产资料准备充分、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原则妥善安排企业复工备案,对未经备案擅自开工的企业严肃查处。


四、复工的其他事项

  企业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实施隔离治疗的员工,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停发工资。严格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相关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高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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