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主动公开

 

 

 

明府办〔2014〕128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4日

佛山市高明区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决策活动的监督,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强化行政决策责任,防止和纠正行政决策失误,推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佛山市高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及《佛山市高明区公职人员问责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领导集体成员和参与决策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以下简称决策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决策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共利益、社会秩序、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决策过错后果的,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机关及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谁决策谁负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议事规则,防止决策失误发生。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决策过错后果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授权范围实施决策的;  

    (三)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对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 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应当追究行政决策责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佛山市高明区公职人员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对区级领导班子成员或市管干部追究行政决策过错责任的,由区委常委会研究后向上级有关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一条 行政决策过错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责任人员在决策责任追究过程中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责任人员对决策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根据责任追究方式的不同,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佛山市高明区公职人员问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决策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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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区纪委,区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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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三科 2014年1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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