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明府字〔2024〕63号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的发生规律,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有关事项要求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我区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的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二、森林特别防护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我区森林特别防护期。森林特别防护期内,我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三、森林高火险期:每年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节日期间或我区气象部门发布森林火险橙色或红色预警信号的时段,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

  四、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范围均为森林高火险区。

  五、在森林高火险期且森林高火险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六、违反上述规定,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以上规定自2024年9月7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原《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及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明府字〔2017〕46号)和《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明府字〔2021〕28号)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告。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