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外迁入(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华侨和台湾同胞定居入户)

  佛山市户政业务告知单(存根)

  编号:44060420040428001

  公民,您于       年    月    日咨询市外迁入(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华侨和台湾同胞定居入户)                    的户政业务,现将该业务所需证明材料及审批时限告知您。

  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当场办结 □其他         。

  受理人:                       签收人:                      签收日期:


  

 


  佛山市户政业务告知单

  编号:(手写的,按行政区划+日期+3位流水号编)

业务类别

市外迁入

业务编号

15

业务名称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华侨和台湾同胞定居入户

办理条件

来我市定居并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以及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华侨和台湾居民,可以申请入户。

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当场办结

□其他

需提交的证件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的,提供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和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

[3]申请人为华侨的,提供市侨务部门签发的有效期内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已密封的《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

[4]申请人为台湾居民的,提供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同胞定居证》和《批准定居通知书》。

[5]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属配偶或父母、子女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两人以上(含两人,不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屋的,只允许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该房产共有人的平均数的一名产权人及办理条件所列亲属入户,需提供其他产权共有人放弃入户的公证书、律师见证书或产权共有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放弃入户声明书。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6]投靠直系亲属入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户主、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同时提供申请人与被投靠人、户主与入户地址房屋产权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被投靠直系亲属家庭户的户主不是申请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则需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

[7]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8]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其中[1]为必选项,[2][3][4]选其一,[5][6][7]选其一),《办理户口通知》收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华侨回国定居证》、《台湾同胞定居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其他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说明:1、为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的一致性、完整性,凡提供的证件残损、不全、污损或信息资料不全的,应到原发证机关换证或出具证明。各种证明材料之间项目信息不符的(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出生地不一致等),应更改证件或出具变更证明或补充证明。 2、如材料存疑或本单未列明的其他情况,请按民警告知给予配合。3、其他须知事项请参阅背面。

  须知:

  1、每一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只能立为一户;只允许一名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房产共有人平均份额的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符合条件挂靠搭户的除外)。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非住宅用房和非合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住宅房屋的界定标准:房产证件的用途栏记载为“住宅”。

  2、政策允许挂靠亲友家庭户的,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一次。

  3、入户地址户口属空挂户或入户地址房屋产权存在纠纷,产权人主动到户政管理部门申报后,该房屋地址原家庭户暂不办理入户业务。

  4、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公证书、法医学鉴定书、可清晰反映双方关系的户口簿以及公安机关(或党政机关人事部门)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等。结婚证遗失的需由婚姻登记部门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5、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由所在集体户单位确认与原件无异,并加具公章后,视为已查验原件使用。

  6、除父母双方是现役军人、父母双亡、父母因政策不能携带子女随迁或出国(境)等特殊情形,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户主立户。

  7、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应随父母迁移,不应留在迁出地跟随除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

  8、2人或以上从同一户内迁出,户口簿反映不出家庭关系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9、对可疑的申请材料需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内。

  10、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并查证属实的,不予受理;已违规办理落户的,注销其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构成违法犯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1、市外迁入、市内迁移、主项变更等审批事项,必须自审批之日起半年内办理,逾期不办的,需重新申请审批。

  12、收费标准及依据:

项目

标准

依据

丢失、损坏补办及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

4元/证

粤价费(1)函[1994]57号及财综[2012]97号

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

10元/本

粤价[1996]238号及财综[2012]97号

丢失、损坏补办集体户口簿

40元/本

粤价[1996]238号及财综[2012]97号

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

20元/证

粤价[2004]24号

丢失、损坏补领居民身份证

40元/证

粤价[2004]24号

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10元/证

粤价[2004]24号

咨询电话:12345                                      网上业务咨询:“佛山12345”(微信公众号)                    

户政审批及身份证办理进度查询:“佛山市公安局 ”(微信公众号)                 监督电话: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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