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高明区2019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批复(粤府土审(06)〔2019〕50号)

  粤府土审(06)〔2019〕5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高明区2019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批复

佛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佛山市高明区2019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请示》(佛自然资请〔2019〕25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高明区杨和镇豸岗经济联合社、圆岗经济联合社、禄堂经济联合社、三尽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7.1806公顷(耕地3.5538公顷、园地0.9089公顷、林地0.6895公顷、其他农用地2.0284公顷),以上合计7.1806公顷土地属于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清泰村项目区建新区用地,已按规定与项目区实施规划进行整体审批并完成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同意上报的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将高明区杨和镇豸岗经济联合社、圆岗经济联合社、禄堂经济联合社、三尽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7.1806公顷集体土地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征收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高明区城镇建设用地。

  三、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并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市林业主管部门完善相关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不得进行土地平整等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不得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六、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8月3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