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明市监稽处字〔2022〕2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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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你单位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详见《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市监稽处字〔2022〕29-70号)。

  因多次与你单位联系未果,且本局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永安街9号(高明区司法局一楼);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李科主、江宗国 联系电话0757-88988023

附件:明市监稽处字〔2022〕29-7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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