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期)

  2021年以来,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对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截至目前,共抽检食品共1965批次,不合格30批次,区市场监管局已对不合格产品开展风险控制,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生产环节(1批)

  1、佛山市高明区金海花生油厂生产的压榨花生油食品

  佛山市高明区金海花生油厂生产的压榨花生油食品(生产日期:2021-03-22,规格:1L/瓶)经抽样检验为黄曲霉毒素B1检验项目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经查明,佛山市高明区金海花生油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另查明,当事人在收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对该批次花生油经检验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查找分析,并针对查找出的原因进行了及时的整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产品、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罚款的减轻行政处罚。(明市监稽处字〔2021〕26号)

  二、经营环节(20批)

  1、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南颖生活超市杨和店销售的芝麻小圆饼(花生味)

  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南颖生活超市杨和店销售的芝麻小圆饼(花生味)(规格:250克/包,生产日期/批号: 2020-10-5),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查明,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南颖生活超市杨和店购进该食品时有索证索票和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南颖生活超市杨和店作出免予处罚的处理,在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购进的16包同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2、佛山市高明区隆购百货店销售哈密瓜)果汁乳味饮品

  佛山市高明区隆购百货店销售哈密瓜)果汁乳味饮品(规格)菌落总数、酵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查明,佛山市高明区隆购百货店购进该食品时有索证索票和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佛山市高明区隆购百货店作出免予处罚的处理,在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购进的同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3、佛山市高明区顺加兴超市销售广古炒菜料酒

  佛山市高明区顺加兴超市销售广古炒菜料酒(规格型号生产日期)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查明,高明区顺加兴超市购进该食品时有索证索票和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高明区顺加兴超市作出免予处罚的处理,在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购进的6瓶同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4、佛山市高明区荷城百信商店销售绿豆沙冰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百信商店销售绿豆沙冰(规格型号)菌落总数、酵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佛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经查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百信商店购进该食品时有索证索票和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佛山市高明区荷城百信商店作出免予处罚的处理,在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购进的6杯同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5、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李彩连杂货店销售小云耳

  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李彩连杂货店销售小云耳(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5月27日)水分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查明,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李彩连杂货店购进该食品时有索证索票和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李彩连杂货店作出免予处罚的处理,在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购进的3公斤同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6、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彩兴商店销售木耳

  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彩兴商店销售的木耳(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6月28日)水分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查明,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彩兴商店购进该食品时有索证索票和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彩兴商店作出免予处罚的处理,在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购进的2公斤同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7、叶惠平(蔬菜档)销售菠菜

  叶惠平(蔬菜档)销售的菠菜(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3月3日)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经查明,叶惠平(蔬菜档)属于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已有效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买的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菠菜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8、林凤英销售普通白菜、菠菜

  林凤英销售普通白菜(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3月3日)氟虫腈项目、菠菜(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3月3日)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经查明,林凤英属于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已有效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买的普通白菜、菠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普通白菜、菠菜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9、龚镜波(蔬果档)销售菠菜

  龚镜波(蔬果档)销售的菠菜(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3月3日)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经查明,龚镜波(蔬菜档)属于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已有效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买的菠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菠菜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10、钟金连销售菠菜

  钟金连销售的菠菜(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3月3日)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经查明,龚镜波(蔬菜档)属于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已有效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买的菠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菠菜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11、林亦相销售姜

  林亦相销售的姜(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4月16日)“铅”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经查明,林亦相属于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已有效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买的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菠菜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12、延国春销售芹菜

  延国春销售的芹菜(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4月16日)“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经查明,延国春属于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已有效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买的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芹菜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13、何伟雄销售辣椒

  何伟雄销售辣椒(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4月14日)“氧乐果”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经查明,何伟雄属于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已有效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买的辣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辣椒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14、佛山市高明区华姐维一蔬菜店销售辣椒

  佛山市高明区华姐维一蔬菜店销售的辣椒(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4月13日)“克百威”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经查明,佛山市高明区华姐维一蔬菜店属于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已有效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买的辣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辣椒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15、另根据我局委托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监督抽检发现,蔡爱巧销售的韭菜镉(以Cd计)项目、邓燕清销售的大葱氧乐果项目、冯春梅销售的大葱氧乐果项目、利子文销售的茄瓜镉(以 Cd 计)项目、区妙珍销售的田鸡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我局已开展核查处置,当前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

  三、餐饮环节(9批)

  1、佛山市高明区老家味餐饮店自行消毒的碗(消毒日期:2021年1月20日)、佛山市高明区荷城乐兴酒楼自行消毒的饭碗(消毒日期:2021年1月20日)、佛山市高明区怡和托儿所自行消毒的碗(消毒日期:2021年3月1日)、佛山市高明区家乐托儿所自行消毒的勺子(消毒日期:2021年3月2日)、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尚鲜小吃店自行消毒的盘子(消毒日期2021年8月5日),上述当事人自行消毒的餐具经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测站检验为“大肠杆菌”或“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上述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局已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上述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和给予警告处理。

  2、佛山市高明区有意思小吃店加工的牛肠

  佛山市高明区有意思小吃店加工的牛肠(加工日期2021年8月5日)经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测站检验为 “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明,佛山市高明区有意思小吃店于2021年8月5日加工制作1公斤的牛肠,后经抽检为不合格,所制牛肠已于当天销售完毕。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6元并处以7000元罚款行政处罚。(荷市监处字〔2021〕1008号)

  3、另根据我局委托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测站监督抽检发现,佛山市高明区梁叶子饮品店自制的超浓泰绿柠檬茶日落黄项目、佛山市元和餐饮有限公司自制的黄希鲮鱼刺身菌落总数、大肠杆菌项目,三文鱼刺身菌落总数、大肠杆菌、吸虫囊蚴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我局已开展核查处置,当前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政府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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