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件范围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二、设立许可
(一) 设立许可前先办理登记
申请人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前,应根据养老机构举办性质到相关登记机关核准养老机构名称或办理登记。
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应当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机关核准名称。
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应当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工商登记)。
(二)设立许可程序
申请人筹办的养老机构具备开业条件申请设立时,应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申请书;(一式一份)
2、《广东省养老机构设立申请表》;(一式两份)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申办人的资格证明(单位申请的提交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一式一份,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6、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租用期限不少于5年的场地(房屋)租用合同;(一式一份,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7、资金来源证明(复印银行帐号及当前余额数);(一式一份)
8、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一式一份,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9、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专业技术工种工作人员的资格证书;(一式一份,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10、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提供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材料;(相关的一式一份)
1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区民政部门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进行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养老机构未获得设立许可的,或者取得设立许可证未依法登记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
联系电话:高明区民政局救灾救助科 88666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