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民政局关于准予佛山市高明区正道商事调解中心成立登记决定书

佛山市高明区正道商事调解中心发起单位:

  报来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行政许可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经审查决定:

  一、准予佛山市高明区正道商事调解中心成立登记,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608MJL6866010;法定代表人:陈巧红;住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路416号5楼;注册资金:10万元;业务范围:接受司法部门和行业商(协)会的委派、委托,开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商事纠纷的调解服务及其他调解服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法治沙龙、法治课题研究等活动;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高明区司法局)。

  二、证书有效期为4年:2024年2月2日至2028年2月1日。如需延续,应于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

  三、登记后,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我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于每年5月31日前在广东省社会组织信息网填报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财务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会计规范进行核算。重大活动应及时报告,登记事项需变更的,要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经核准后方能生效。

  四、请凭《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和开立银行账户,并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我局备案。


佛山市高明区民政局    

2024年2月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