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协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报来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行政许可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经审查决定:
准予佛山市高明区协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住所由“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大德路35号之29、30”变更为“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六路16号8座47号商铺”。
佛山市高明区民政局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