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民政局关于准予佛山市高明区协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住所变更登记决定书

佛山市高明区协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报来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行政许可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经审查决定:

  准予佛山市高明区协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住所由“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大德路35号之29、30”变更为“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六路16号8座47号商铺”。


佛山市高明区民政局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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