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民政局关于准予佛山市高明区社会工作协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决定书

佛山市高明区社会工作协会:

  报来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行政许可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经审查决定:

  准予佛山市高明区社会工作协会法定代表人由王清梅变更为廖尔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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