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主要有以下四类人员: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城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下(待)岗、离(退)休人员在分别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和养老金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4、其他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不包括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计算方法 

  户月保障金额=(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人口 

  例如:张三家庭人口4人,家庭月总收入1800元,家庭月人均收入450元,目前本区低保标准是人月590元,该家庭每月领取低保救济金为560元。 

  三、申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和有用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3、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4、违反《佛山市高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未采取补救措施的;5、因吸毒、赌博等造成自身生活困难的。 

  四、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全体成员收入的总和,包括:1、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各种劳动收入;2、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股票、偶然所得等收入;3、按政策规定必须发给在职人员的工资、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4、亲属资助、继承、社会捐助的资金;5、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养老金(退休金)、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所领取的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等;6、征地补偿款;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家庭关系的条款规定,接受亲属的赡养费、抚(扶)养费8、家庭财产出租、变卖的收入;9、农村家庭种养、务临时工、散工的收入;10、股份分红的收入;11、其它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1、优抚对象领取的抚恤金;2、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助学金、奖学金和助学贷款;3、丧葬费;4、人身伤害赔偿、抚恤金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5、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6、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7、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8、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 

  五、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程序 

  凡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可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程序: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残疾证明;病历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填写一式两份《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由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后,报镇(街道)社工局调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每月由镇(街道)通过银行将低保金发放到低保对象存折。   

  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流程图 

   

  七、咨询电话:88666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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