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青少年及其他公民(组织)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我区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区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在科学发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以及青少年科技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青少年科技创新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纳入区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分科技进步奖、青少年科技创新奖两个类别。

申报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区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第一完成单位(完成人)为属于我区的组织(个人)的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项目。

申报青少年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必须是我区中、小学校学生获得的上一年度国家、省、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奖项目。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一次。其中区科技进步奖需按要求组织评审;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奖不需要组织评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直接给予奖励。

第五条  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区科技进步奖评审、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资格审查的相关组织工作。

第六条  区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区科技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四个等级。

(一)奖励范围:

1、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公民和组织。

2、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公民和组织。

3、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作出显著科学技术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4、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省内先进以上水平的组织。

(二)奖励条件:

1、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者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

2、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3、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三)评定标准:

1、特等奖评定标准: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推动相关学科突破性发展,被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并且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贡献;或者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特别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了系列或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推动了相关技术领域的跨越式发展,并且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贡献;或者该项重大技术发明成果实现了商品化、产业化,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且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贡献。

上述项目经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议提名,报区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特等奖可空缺。

2、一等奖评定标准:在技术或系统管理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成为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成果转化程度高,或者在本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对推动本行业(领域)的产业结构调整、科技和社会进步有重大作用,并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二等奖评定标准:在技术或系统管理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或者在本行业得到较广泛应用,对推动本行业(领域)的产业结构调整、科技和社会进步有较大作用,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三等奖评定标准:在技术或系统管理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以上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或者已在本行业内得到推广应用,对推动本行业(领域)的产业结构调整、科技和社会进步有一定作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八条  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对获上一年度国家、省、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奖的项目予以奖励。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九条  设立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评定区科技进步奖的奖励项目、奖励等级等;

(二)对区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区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四)负责青少年科技创新奖的资格审查工作。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设委员9-13人。主任委员由分管科学技术工作的副区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包括科技、卫生、农业、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和区有关行政部门领导,人选由有关部门推荐,区经济促进局报区政府批准后聘任。

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守秘密。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推荐区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

推荐单位推荐区科技进步奖项目时,应当征得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的同意,并填写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制作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凡是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评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评审。

第十四条  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专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推荐材料。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专家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

第十五条  申请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获上一年度国家、省、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奖的证书、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

 

第五章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科技进步奖各请奖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拟定获奖项目及人选;对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请奖项目进行资格审查,拟定获奖项目及人选,经区经济促进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区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评审委员会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二)申报推荐特等奖或一等奖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可要求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在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上答辩或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八条  区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区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完成人,不得以评审委员会委员身份参加被推荐项目的评审。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十九条  区科技进步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委员会将审定的拟奖项目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区科技进步奖拟奖项目持有异议,应当在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加盖公章;对提供匿名材料或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推荐专家和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如对其项目的评审等级不能接受,可以要求撤销。下一年度可以重新推荐参加区科技进步奖评审。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异议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如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异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

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予授奖。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或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交由评审委员会裁决,并将裁决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专家。

第二十三条  异议自区科技进步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且确定无异议的,可以申报本年度授奖;自区科技进步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且确定无异议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区科技进步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且确定无异议的,需要重新推荐。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区经济促进局对评审委员会评定的区科技进步奖和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进行审核,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颁发区科学技术奖证书、奖金。奖励经费纳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范畴,按照《佛山市高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科技进步奖奖金数额为:特等奖10万元,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

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奖金数额为:对获国家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获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1万元、5千元、3千元;对获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3千元、1千元、500元。

科技进步奖、青少年科技创新奖的奖金应按对本项目的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第二十六条  推荐单位或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区科技进步奖的,由区经济促进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申报区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应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采取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技进步奖的,由区经济促进局报区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八条  区科技进步奖是区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九条  参与区科技进步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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