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佛山市委组织部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才举荐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禅城、南海、高明和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经济促进局,各区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佛山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了《佛山市人才举荐工作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中共佛山市委组织部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佛山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6日

  佛山市人才举荐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做好人才举荐工作,根据《中共佛山市委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发〔2018〕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鼓励知名猎头机构、人才服务机构、海外引才工作站、海外商协会和个人(以下统称举荐人)举荐人才。人才包括个人和团队。举荐人成功举荐人才可获得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每成功引进1名国家级领军人才,给予举荐人10万元奖励;

  (二)每成功引进1名省级领军人才,给予举荐人5万元奖励;

  (三)每成功引进1个省创新创业团队,给予举荐人20万元奖励。

  第三条 被成功举荐的人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须按《佛山市新引进领军人才安家补贴工作实施细则》通过认定;

  (二)省创新团队须为佛山市推荐并获得省专项立项;

  (三)省创业团队须为佛山市推荐并经省评选产生。

  第四条 举荐人应当在人才引进到佛山市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通过佛山人才网“人才举荐奖励系统”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彩色扫描版或照片。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一)举荐国家级、省级领军人才需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用人单位、人才与举荐人签订的委托推荐协议;

  2.举荐人为组织机构或社团的,需提供申报诚信承诺书、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办理申请业务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银行账号等;举荐人为个人的,需提供申报诚信承诺书、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银行账号等;

  3.人才与佛山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4.人才的简历、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二)举荐省创新创业团队需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区科技部门、团队带头人与举荐人签订的委托推荐协议;

  2.举荐人为组织机构或社团的,需提供申报诚信承诺书、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办理申请业务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银行账号等;举荐人为个人的,需提供申报诚信承诺书、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银行账号等;

  3.省创新创业团队认定文件;

  4.团队在我市成立企业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人才举荐奖励金的审核、公示和发放按以下程序办理: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人才举荐奖励金的申请后进行审核,审核时间为20个工作日。审核结束后,对符合申请条件者,在佛山人才网公示5个工作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本次申请终止。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次性发放人才举荐奖励金。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荐人可持相关书面证明材料进行现场办理:

  (一)在线申报系统开发维护期间;

  (二)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

  (三)其他需现场处理的问题。

  第七条 举荐人弄虚作假的,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人才举荐奖励金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人才、人才的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作为其举荐人。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2018年1月11日至本实施细则印发前成功举荐人才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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