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价[2003]171号关于荷城中心城区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明价[2003]171号


关于荷城中心城区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高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报来《关于申请收费标准的请示》悉。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项目(第一批)的通告》(粤价[1997]315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区居民住宅小区综合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佛府[2000]003号)和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心城区综合服务费收取工作的通知》(明府字[2003]44号)文件精神,经我局研究,同意环境卫生管理处开展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时,收取卫生清洁服务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居民住户:每户每月6元;

  二、物业管理小区居民住户:每户每月3元;

  三、中小型公司、工厂、企业(含饮食店、娱乐、旅业):每户每月15元;

  四、大型公司、企业:每户每月45元;

  五、个体工商户(含个体饮食店):每户每月10元;

  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区属以上事业性质、企业管理的单位:每户每月12元。

  以上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到我局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的票据,纳入区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佛山市高明区物价局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环境卫生   收费   批复

抄送:区府办、财政局、公用事业局、建设局、地方税务局、物价检查所,黄棋泰副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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